错拍他人引纠纷 寻衅滋事被判刑

南充晚报 2019-08-27 00:57 大字

本报讯 几名青年男子在一家烧烤店就餐时, 其中一人将店内一个女子误认为熟人,拍了她一下,结果引发双方斗殴。日前,南部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判决。

2018年4月9日凌晨2时30分许,南部县青年邓某、曾某、黎某、杜某、谭某等人在南部县城一家烧烤店内吃烧烤。此时, 店内另一桌上的龚某、 徐某、林某、 古某等人吃完烧烤后离桌结账,邓某因多喝了几杯酒,醉眼迷离间,从背影中将准备离开的古某误认为他的一个熟人, 便用手拍了古某屁股一下,算是打招呼。古某回头后,他才发现认错了人。 古某随即将此事告诉了龚某、林某等人,龚某、林某质问邓某为何要拍古某,邓某称自己认错了人,双方发生口角并抓扯在一起,曾某见状便拿起啤酒瓶在桌子上砸了一下,冲上前用拳头殴打林某、龚某,邓某、黎某、杜某、谭某见状,遂围住龚某、林某进行拳打脚踢,林某、龚某跑出烧烤店外,曾某、黎某便在后面追撵龚某,邓某、杜某、谭某追撵林某未果,遂逃离案发现场。龚某、林某受伤后送到南部县人民医院治疗,经南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龚某和林某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邓某、曾某、黎某、谭某、杜某分别主动到南部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赔偿龚某、林某治伤的各项经济损失5万元,均取得了谅解。

南部县法院审理本案认为,被告人邓某、黎某、曾某、杜某、谭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侵犯了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依法应予处罚。鉴于五被告有自首情节,同时积极赔偿了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日前,该院一审依法判处邓某、 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曾某、杜某、谭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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