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田受损村民维权4年两次上诉
■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村民汪某将责任田改成鱼塘,田埂被加高了0.2米,导致鱼塘里的水和鱼进入相邻梅某的责任田里, 淹没损毁了秧苗。为此,梅某4年内两次提起上诉。
稻田变鱼塘 维权上公堂
梅某和汪某都是南部县某乡的村民,他们的责任田紧挨在一起, 梅某的责任田位于上方地势稍高。
2015年,汪某把自己的责任田改成鱼塘,并对责任田一边的田埂加高了0.2米。这样一来,一遇大雨,汪某鱼塘里的水便倒灌进梅某的责任田里, 淹没了田里的秧苗。不仅如此,鱼塘里的鱼还窜进梅某的田里损毁秧苗。 本来关系不错的两家人, 为这事闹翻了脸。2015年6月2日,梅某向南部县法院起诉汪某, 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同年6月16日,法作出了关于该案的民事调解书,内容为:汪某赔偿梅某责任田损失600元后,梅某将责任田交给汪某养鱼使用,至2016年2月23日返还, 并将其鱼塘水位放至与梅某责任田交界的田埂齐平。调解协议生效后,汪某赔偿了梅某的稻谷损失600元,后来又将责任田依协议,于2016年2月23日返还给了梅某。
再次遭损害 法院强执行
2016年春季, 梅某栽种上新秧苗后,汪某未按协议将其鱼塘的水位降低,鱼塘里的水和鱼仍像上年一样对梅某稻田里的秧苗造成了侵害。梅某遂于2016年6月向南部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乡政府和村社干部多次做工作,双方均未能达成和解协议。2017年11月23日,法院强制执行在汪某责任田所砌田埂处开挖口子以降低水位。后来汪某又将开挖的口子堵塞了一部分。
2018年10月11日, 梅某再次向南部县法院起诉邻居汪某, 请求判决汪某疏通鱼塘排水口,恢复自己稻田原水位,要求排水口达到长2米、深0.4米的标准;赔偿自己经济损失13220元。
赔偿未获准开挖排水口
一审庭审时,原告梅某诉称,2015年他提起诉讼,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但事后汪某并没有履行协议,法院强制执行开挖了排水口, 事后汪某又将排水口堵上, 致使自家稻田被淹没,育好的秧苗毁于一旦。
对于梅某的指控,汪某并不认可,他辩解说, 他养鱼时将鱼塘水位增加0.2米, 是经过梅某及其妻子口头同意的,因邻里关系好就没留下字据;他鱼塘里的水和鱼进入梅某的秧田, 只有在天下大雨的情况下才会发生, 平时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天下不下大雨不是他能够控制的。
南部县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梅某对自己承包经营的责任田享有合法的经营权利,同时作为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各种相邻关系。本案中,被告汪某将自己的责任田改成鱼塘,并在其责任田加高了田埂,其鱼塘的水倒流将原告梅某的责任田淹没, 其行为侵犯了原告梅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经法院调解和执行后,汪某又将口子部分堵塞,其鱼塘的水又倒流将梅某的稻田淹没, 致使梅某的责任田无法种植稻谷, 对此汪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梅某主张的损失问题,虽损失存在,但梅某未举出具体损失额,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对梅某主张的损失不予支持。 该院一审判决限被告汪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其鱼塘砌的田埂最低处开挖长1米、 深0.2米的排水口,并确保其鱼塘内的水不倒流淹没梅某的责任田。
一审判决后,梅某不服,上诉至南充中院, 要求改判汪某在田埂上开挖长2米、深0.4米的排水口,并赔偿其3年秧苗损失2000余元。日前,南充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索赔损失为何未获支持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系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本案原告主张由被告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虽损失存在, 但原告未举出具体损失额,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法院对原告主张的损失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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