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烟花爆竹 两被告均获刑

绵阳晚报 2019-07-30 10:03 大字

■王建张倏越记者邓勇

烟花爆竹因为是特许经营产品,无论是生产还是销售,都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资格证。近日,游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经营案,两男子就因为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情况下非法经营,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上万元罚金。

私自购买囤积烟花爆竹总价值达31万余元

2018年4月以来,被告人任某某伙同何某(已死亡)以盈利为目的,在明知自己没有销售烟花爆竹资质的情况下,先后与南充市南部县聚缘爆竹有限公司、西充宏宇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西充县金源花炮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联系购买烟花爆竹,后由何某运输至游仙区魏城镇幸福街四川玥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玥琦公司)仓库储存。同年8月,任某某委托被告人罗某某代为销售。后罗某某在明知自己无销售烟花爆竹资质的情况下,又单独购买了大量爆竹,并借用由任某某租用的魏城镇牌坊村3组一村屋,将爆竹存放于该处。罗某某从玥琦公司仓库装运烟花爆竹后,途经梓潼县三泉乡时,被梓潼公安局卧龙派出所民警查获,随后公安机关在玥琦公司仓库、牌坊村出租屋及罗某某梓潼境内租房处查获了涉案的烟花爆竹。

经物价评估,任某某存放于玥琦公司内的烟花爆竹价值人民币24万余元,罗某某存放于游仙区魏城镇牌坊村以及梓潼县租房中的爆竹价值人民币7.2万余元。案发后,任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两人获刑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任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任某某购进烟花爆竹后存储在仓库尚未销售,应定性为犯罪未遂,且储存的烟花爆竹是合格产品,没有进入流通领域,从犯罪后果来看,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小。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罗某某无证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情节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任某某的辩护人关于任某某买入烟花爆竹后尚未销售,属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支持。且任某某购入烟花爆竹后,明确表示以“每管烟花加2分钱”的价格将烟花爆竹“盘”给罗某某,由此可知烟花爆竹已卖给罗某某,属犯罪既遂。同时,两人均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任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本案扣押的烟花爆竹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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