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恶案件纳入核查范围

四川法制报 2018-09-19 01:08 大字

本报讯(程海波 记者 牟廷河)依照最高检、省检察院、市检察院工作要求,结合近年来在押人员反映的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具体情况,近日,南部县检察院与县公安局联合出台了《关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侦查讯问工作,充分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暂行办法》明确,涉黑涉恶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要进行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

据悉,《暂行办法》共18条,从核查工作的案件范围、核查工作的启动方式、核查工作的办案原则和方式方法、核查工作的结论及处置方法等四个方面具化了核查工作。

据介绍,结合司法实践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暂行办法》扩大了监督范围,明确了核查工作的三种案件类型:有证据证明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涉黑、涉恶、涉恐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嫌疑人主动提出有刑讯逼供情形的案件。

同时,《暂行办法》明确了核查工作应在受理后5日内完成,明确了核查人员可以采取询问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了解情况、查阅、调取、复印相关资料等方法。对于调查的结论应当形成核查报告,对于发现可能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发出《检察建议书》。对于可能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但又难以查证属实的,发出《疑似非法证据提示函》,建议本院侦查监督或公诉部门在审查案件时予以重点审查。同时,规定了公安机关异议复议程序以及法律责任。

南部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暂行办法》填补了该县在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的法律空白,着眼于在押人员入所的关键点,初步实现了侦查讯问监督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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