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法定程序审案 一审判决被南充中院撤销

南充晚报 2018-06-26 07:49 大字

本报讯 昨(25)日,记者获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裁定: 南部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合同纠纷)中违反法定程序,撤销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据了解,陈某某、文某某、贵州某置业公司与颜某某、刘某某、贵州某投资公司、余某某、四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产生合同纠纷。陈某某、文某某、贵州某置业公司把颜某某、 刘某某及第三人贵州某投资公司、余某某、四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告到南部县人民法院。接着,颜某某、刘某某又向南部县人民法院提起反诉。

南部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诉和反诉进行了合并审理。第三人贵州某投资公司、余某某、四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合法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 被告颜某某、 刘某某(反诉原告)不服上诉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颜某某、刘某某认为,这起案件错综复杂,涉及三个原告、二个被告、三个第三人,又有反诉,合同纠纷涉及金额巨大(达8.5亿元人民币),且事跨四川、贵州两省,利益关系纷繁错杂、争议巨大,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南部县人民法院原审中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南充晚报记者 徐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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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审判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 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 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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