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司机上街劝导文明交通 检方不予起诉南充首例:醉驾涉案人员参与社会服务纳入审查起诉考量
本报讯(张飞记者牟廷河)近日,醉驾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在自愿完成上街劝导文明交通活动后,南部县检察院对其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记者昨(28)日获悉,该院将醉驾涉案人员杜某某参与社会管理服务纳入审查起诉考量,让符合不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参加社会管理服务,这在南充全市尚属首例。
2017年12月27日,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吃晚饭时饮用了约150-200毫升散装白酒,随后驾车被挡获。经检验,杜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5.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对于杜某某醉驾案,南部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杜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酒精含量在130mg/100ml以下,符合参与社会管理服务落实不起诉决定的要求。日前,在检察机关安排下,杜某某签署同意参与社会服务承诺书,并在规定的时间、指定的区域义务劝导文明交通,提供社会管理服务。
据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关于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规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意味着,醉驾入刑有所松动,但综合近年来南部县危险驾驶案现状,醉驾案占比95.6%,很多涉案人员法律认识不足,风险意识不强,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有鉴于此,南部县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探索将醉驾涉案人员参与社会管理服务纳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考量,并联合县法院、公安等部门会签了《关于将醉驾犯罪嫌疑人参与社会服务作为检察机关不起诉条件的实施意见(试行)》。该意见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危险驾驶案件,犯罪嫌疑人积极参与社会服务(主要是无偿定量的交通秩序劝导活动),认罪悔罪,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通过参与社会管理服务的方式对危险驾驶案件涉案人员进行帮教,是我院今年一项重要创新工作,旨在帮助涉案人员改善对醉酒驾驶的认知,预防和减少危险驾驶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增进群众安全感。”南部县检察院公诉科负责人谢恩春说。
通过参与几天的社会服务,杜某某反省道,“我认识到了错误,以后会警钟长鸣。”群众对检察机关的创新举措表示赞赏,市民范先生表示,“这种举措给了犯罪嫌疑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最重要的是对市民具有良好的警示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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