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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食品不达标 商家被判退款和10倍赔偿

南充日报 2017-10-11 06:03 大字

本报讯(记者 王萍)张某在南部县一商贸店购买了198瓶白酒,却发现该酒存在质量问题,于是将销售商与生产商一并告上法庭。10月10日,记者从南部县人民法院获悉,一审判决销售者返还张某3.9204万元购物款,生产者按购买价款10倍赔偿张某39.204万元。

2016年12月21日,张某在南部县炮台路购买了一批某酒业公司生产的白酒,每瓶售价为198元,共计3.9204万元。饮用后,张某发现白酒味道不对,遂委托中国商品联合会酒类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白酒的酒精度和添加的甜味剂糖精钠等指标不合格。于是,张某将销售商与生产商起诉至南部县人民法院,要求销售商和生产商返还价款并给付10倍赔偿。

近日,南部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审判中,销售商辩称自己销售的白酒有检验合格证,商品本身不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不存在明知是不合格食品而进行销售的主观过错。张某购买白酒达198瓶,并非因生活需要而消费,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企图通过“知假买假”的不诚信行为获取暴利,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生产者某酒业公司也辩称张某不是法律规定的消费者。

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具有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行为,并且不是用于生产销售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属于消费者,因此张某是法律规定上的消费者。生产者某酒业公司不具备生产白酒的许可证,经营者仅查验了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张某要求赔偿货款10倍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销售者向张某返还购买白酒的价款3.9204万元,生产者某酒业公司按购买价款的10倍赔偿给张某39.2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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