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道树砸伤骑车人 飞来横祸谁担责?

南充晚报 2021-04-20 00:40 大字

风雨天,一位中年女子经城市道路时, 恰遇一株行道树突然倒下,将其胸部砸伤,被鉴定构成1处九级伤残和3处十级伤残。 她与负责行道树管护的绿化公司对簿公堂, 对方辩解是她骑车撞上已倒在路上的树才受伤的,应由她自负主责。事情的真相究竟如何? 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1974年5月出生的郑某是阆中人。去年6月8日这天,风雨交加, 郑某骑着一辆电瓶车从阆中市华胥南苑出发, 途经阆中四桥到汽车89队车站办事。当经过杨家坝古信大道时, 恰巧遇到路旁一株行道树被风吹雨打后倒了下来, 猝不及防的郑某被树干砸中受伤,在阆中市人民医院住院31天后出院。

郑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后,意见为:郑某8、5、4椎体压缩性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左右胸共8根肋骨骨折, 评定为十级伤残;胰腺修补术后,评定为十级伤残;胃修补术后,评定为十级伤残。

随后, 郑某向阆中市人民法院起诉负责行道树栽植与管护的阆中市园林绿化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称“绿化公司”),要求赔付其住院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9.2万余元。

被告绿化公司承认郑某在事发路段受伤属实, 辩解在郑某受伤的前一天, 阆中市就发布了气象灾害预警消息, 即将出现大风大雨。 事发路段的一株行道树遭遇自然灾害后倒在路上, 郑某自己不小心骑车冲向倒下的树干,她应承担主要责任。“如果按照郑某的说法,她是被倒下的树砸伤,那么只能砸伤她的头部、背部、臀部, 无论怎样都不可能砸伤她的胸部。”绿化公司说。郑某针对绿化公司的质疑解释称, 是倒下的树砸中她的电瓶车龙头, 造成她胸部受伤。

双方各执一词, 阆中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向法院作出证明:2020年6月8日10时左右,郑某驾驶电动车行至古信大道杨家坝,被从人行道上倒下的行道树树干砸中, 造成郑某受伤及二轮电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阆中市法院认为, 诉讼中绿化公司从伤痕位置、 天气预报等角度提出了正常怀疑, 认为是树先倒,郑某是撞上倒下的树而受伤,郑某则提供了交警大队的证明及现场照片,证明事实是树倒下刚好砸在她驾驶的车龙头上间接砸伤她,并对其受伤位置作出了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综合全案事发证据,郑某所述更合乎情理,故法院对其陈述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绿化公司对树木管护不当,导致树木倒下是砸伤郑某的主要因素,故绿化公司对郑某此次受伤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记者4月19日获悉, 该院已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绿化公司赔偿原告郑某医疗费、误工费、 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4.7万余元。

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律师志愿者行动

树木倾倒造成他人损害 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担责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 随着城市的发展,各种绿树在街道两旁拔地而起。但这些树木如果没有得到很好的维护,则会成为安全隐患。近年来,因天气、枯枝、白蚁等因素, 城市街道树木折断、 倾倒的现象时有发生,危及路人生命财产安全。已经废止的《侵权责任法》规定,林木损害责任只有林木折断一种情形,而已施行的《民法典》扩大了林木损害责任适用范围,除了林木折断之外, 树木倾倒、果实坠落等因素造成他人损害,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也应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 因林木倾倒致原告受伤,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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