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送员送餐途中撞伤人快餐公司拒绝担责败诉

南充晚报 2021-01-17 03:00 大字

中年男子周某在一家快餐配送公司担任配送员,在从事配送业务时将一名妇女撞伤,快餐配送公司声称与周某是承揽合同关系,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但周某认为双方是雇佣关系,便将该公司及老板唐某告上法院。法院审理认定双方为雇佣关系,判决该公司赔偿周某垫付伤者的医疗费用1.9万元, 唐某承担连带责任。

配送员 送餐途中撞伤他人

44岁的周某是阆中人,被阆中市一家快餐配送公司聘用,从事快餐配送业务。根据双方的协议,周某送快餐时自带交通工具,公司为他提供印有公司名称的快递箱。 周某在配送过程中,要下载公司手机APP,并打开该APP接单,工资按单结算,按月支付,多劳多得。

2020年1月2日,周某在送餐途中撞上了妇女张某, 造成张某受伤。 经阆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 周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 周某垫付了张某入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及门诊费2万余元。2020年1月23日,周某与张某达成协议, 另行补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6000余元。

事后, 周某找到所在公司的老板唐某, 要求公司支付他垫付张某的医药费, 遭到了唐某的拒绝, 周某遂将公司及唐某起诉到阆中市人民法院。

法庭论辩 何种关系成焦点

法院在审理这起追偿权纠纷案时, 原告周某认为:“我受公司雇佣, 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他人受伤, 作为雇主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公司是独资公司, 唐某应承担连带责任。”他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他垫付张某的款项。

但被告唐某认为, 公司与周某是承揽关系,周某工作自由,自带交通工具,自行购买相关保险,公司对他按单结算,不进行考勤,没有保底工资, 接不接单都是他自己说了算,不受公司管理约束,只有一点, 接了单必须送到客人处,没有其他的额外要求,周某出了交通事故应该由他自己负责,与公司和唐某均没有关系。

法院判决 被告支付赔偿费用

阆中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主张与公司之间是雇佣关系,唐某主张是承揽关系,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核心区别点在于人身依附关系的不同,承揽关系中雇主支配的是量化的任务, 雇佣关系中雇主支配的不仅仅是任务, 更重要的还是对一个自主劳动力的支配。周某虽自备交通工具作为劳动工具,没有保底工资,按接单投递数量计件取酬, 但从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可看出, 周某是以公司名义接单、送餐,在接单后其送餐业务的工作地点、时间、服务要求都听从公司的指挥安排, 不能自己决定、变更,没有自主权。至于报酬计件还是计时, 只是计算的方式不同, 不影响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 双方之间应是雇佣而非承揽关系。 事故发生在原告派件过程中, 周某在从事雇佣的活动中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确认本次交通事故共计损失2.8万余元,根据交警认定周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张某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酌情认定周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1.9万余元。

日前, 该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周某所垫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1.9万余元,被告唐某承担连带责任。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雇员工作中致人损伤

雇主应承担责任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 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法院认为原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 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故判决被告(雇主)支付其垫付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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