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狱10天又犯案 持刀抢劫再获刑
本报讯 (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阆中90后男子伏某, 曾因犯抢劫罪和放火罪两次获刑,第二次服刑回家后,他来到南充实施抢劫, 深夜从地下停车场劫持一名女子,抢走其2000元钱。日前,高坪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伏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
25岁的伏某,阆中市人,小学文化,2014年因犯抢劫罪被阆中市法院判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因犯放火罪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刑3年2个月。2020年6月28日,伏某刑满释放后从天津回到阆中,因手头紧张, 便盘算在南充市区实施抢劫。2020年7月2日,伏某从阆中来到顺庆城区逗留了两天,暗中踩点。7月7日凌晨零时许, 他窜至顺庆区南门坝某歌城地下停车场,伺机作案。凌晨3时许,女青年小青(化名)来到停车场,准备开车回家。伏某尾随其后, 猛地拉开驾驶室车门, 用刀抵住小青的腰部说:“抢劫,不准动!把钱和手机拿出来!”因小青身上没有现金只有银行卡, 伏某便坐到副驾驶位,把她劫持到高坪区,寻找自动取款机取钱。路上,伏某威胁小青说:“老子刚从天津坐牢出来,以前杀过人的,也不怕多杀你一个。”他劫持小青,开车在高坪城区打转, 在好几个地方寻找自动取款机取款未果,最后将小青劫持到高坪区江东中路七段达州银行, 逼迫小青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2000元。伏某抢走现金后便从江村街向望鹤路二段方向逃走。小青随即报了案。
2020年7月10日下午3时,民警在阆中一宾馆将伏某抓获归案。
高坪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认为, 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伏某系累犯, 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日前,该院一审以抢劫罪依法判处伏某有期徒刑4年, 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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