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界定“碰瓷”行为 压缩“私了”空间
□唐伟
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惩治“碰瓷”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公检法部门间的分工配合和定罪量刑等问题,为打击“碰瓷”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可操作性的规矩规范。(10月15日《北京青年报》)
长期以来,“碰瓷”作为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未能得到有效的治理,反倒愈演愈烈,成为一种顽疾,在部分地方大有向专业化、集团化、黑恶化发展的态势。比如深圳市龙岗区“专业碰瓷的红帽大叔”、四川阆中破获的重大碰瓷诈骗案,“碰瓷帮”活动猖獗,成为网络热词,从严打击也成为公众强烈的期盼。
对于专业“碰瓷党”的惯用伎俩,警方将其总结为一打、二坐、三扶、四追、五讹,可谓生动形象。“碰瓷”乱象一日不除,公众对权利的忧虑就一天也难以消除,很多人坦言,每日开车出行,内心都充满着忐忑不安,生怕在路上遇到了碰瓷者,有理也说不清。事实上,碰瓷属诈骗违法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对此都有相关规定。
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中,警方一般按照罚当其罪、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但具体到碰瓷案件时,存在取证难、法律不能适用等问题;加之大多数当事人不愿耗时费力宁愿私了、以此息事宁人,导致碰瓷者屡屡得逞。尽管警方呼吁公众在遇到碰瓷时要“积极报警”,交由警方处理,不过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南和解释,公检法机关在具体办理中很难做到精细化和精准化,也变相提高了调查处理的难度,让惩治碰瓷乱象难以做到及时性和高效化。报案之后的效能,又倒过来影响到公众报案的积极性,压缩公众遇到碰瓷时选择私了、息事宁人的空间。
《指导意见》的出台,解决了“无法可依”的办理案件的困境。《指导意见》首次对“碰瓷”作出明确的界定,既规定了通过“碰瓷”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常见犯罪行为的定性处理,又明确了实施“碰瓷”所衍生犯罪行为的定性处理。按照分类处理、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原则,《指导意见》对公检法机关从接案、受理、侦查、起诉、审判提供了基本的操作要求和实施原则,为提高定性处理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提供了基本的遵循。
《指导意见》在为公检法办理提供指导原则时,也为公众进行权利诉求和寻求法律保护打通了渠道。有了《指导意见》作为前提条件,在外部的监督下,公检法办理效率将会明显提升,依法严厉惩治、绝不姑息的决心和态度才会得到落实,其前景也就更值得期待。从这一点来说,出台“碰瓷”处理《指导意见》作为强化治理的先决条件,既是法的进步标志,也是法治进步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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