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赠他人钱财 妻子告上法院:还钱!

南充晚报 2020-10-15 01:32 大字

男子伍龙隐瞒已婚的事实,与单身女子苏旦恋爱,期间向她转款3万元。伍龙妻子吕菲知道后,将两人告上法庭,以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她的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判决苏旦返还3万元。 而苏旦辩称,她也是受害人,而且此款已用于她和伍龙恋爱期间共同开支。 那么,法院将如何判决呢?

外出务工隐婚史 与人恋爱转钱款

伍龙和吕菲都是重庆市沙坪坝区人,二人于2017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伍龙来到阆中务工。2019年初,他结识了阆中单身女子苏旦。 他隐瞒结婚的事实, 对年轻美貌的苏旦展开追求。 苏旦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 与他建立了恋爱关系。

2019年6月15日, 伍龙通过微信转账向苏旦转款3万元。2010年春节期间, 伍龙回到重庆家中后, 吕菲查看他的手机微信支付记录,发现了他向吕菲转款3万元一事, 在她的一再追问下, 伍龙承认了隐瞒婚姻与苏旦恋爱并向她转款的事。吕菲联系苏旦,要求她退还这笔款, 遭到了对方的断然拒绝。

妻子维权上法庭 被告辩称不知情

2020年5月14日,吕菲向阆中市法院递交民事诉状,起诉伍龙及苏旦。阆中市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伍龙经法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应诉。

庭审开始后, 原告吕菲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两名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苏旦返还给我3万元。”吕菲认为, 她和伍龙是夫妻关系,伍龙在没有经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3万元赠与苏旦, 伍龙和苏旦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

坐在被告席上的苏旦既气愤又尴尬, 她一再声称自己也是受害人,被伍龙骗了。“我根本不知道伍龙是结了婚的, 我是真心实意抱着交朋友、处对象的愿望和伍龙交往的,并没有故意套取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 苏旦承认收到了伍龙所转的3万元, 提出这笔钱已用于她和伍龙交往期间的共同开支,但并没有向法庭提出任何证据予以佐证。

侵犯原告财产权 法院判决须返还

苏旦在法庭上的陈述似乎也入情入理, 那么她收到伍龙所转的3万元该不该退还吕菲呢? 两个女人在法庭上展开激辩,互不相让。阆中市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根据《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旨在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及婚姻中夫妻双方的合法权利,吕菲与伍龙系合法夫妻,伍龙赠与给苏旦的3万元系伍龙与吕菲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伍龙在未征得吕菲同意,也不是因日常家庭生活需要的情况下, 将财产赠与苏旦, 苏旦对此事予以认可,该行为侵犯了吕菲的合法权益,故伍龙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属无效,现吕菲主张二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法院予以支持;其次,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二被告在伍龙与吕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以恋爱关系相处, 苏旦与伍龙的行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 该行为并不因为苏旦对伍龙已婚不知情而免除侵犯吕菲财产权的事实和责任, 故原告吕菲有权要求被告苏旦返还被告伍龙赠与的款项3万元。

日前, 该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伍龙赠与被告苏旦的钱款3万元无效;被告苏旦在本判决发生效力后15日内返还原告吕菲3万元。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律师志愿者行动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

共同财产无效

全 省 十 佳 律 师 事 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本案中,伍龙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第三人苏旦不属于善意、合法取得,故法院判决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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