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当庭与前夫论理 “凭啥不让我看我儿子?”
一对夫妇离婚后, 儿子随父亲在阆中生活, 女儿随母亲在深圳生活。 因在女方探视儿子的方式上产生矛盾, 女方将前夫告上法庭。昨(25)日,记者获悉,阆中市人民法院日前判决当事女子每周可与孩子通话或视频一次,每年寒暑假可同住3周,男方须进行协助。
离婚之后 女方起诉要探视权
中年男子党某是阆中人,10余年前, 他经人介绍与广元市苍溪县女子牟某登记结婚,并先后生育了儿子小党和女儿小牟。2017年,因感情破裂,党某和牟某在阆中市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小党由党某抚养, 小牟由牟某抚养,双方均不用付给对方抚养费。
不久前, 与儿子在阆中生活的党某突然被牟某告上了阆中市人民法院, 她声称党某阻碍自己探望儿子, 打官司只为索要探视权。
法院开庭审理时, 牟某当庭陈述:“我和党某离婚后, 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 几年来儿子在上学时, 我每周都和他的班主任视频或者打电话一次, 了解孩子的学习和生活状况, 弥补对他的亏欠。2018以来,党某竟然阻挠我通过儿子班主任的手机探望儿子,说什么他才是儿子的监护人,没有他的允许, 我没有权利探望儿子。”
孩子爸爸 排斥外人参与探视
牟某认为,党某以狭隘、偏执的理由不准自己探望婚生子,严重侵害了自己探望亲生儿子的合法权益, 对她与孩子的母子感情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请法院判决我每周探望儿子小党一次。具体方式是每周六给儿子打电话或者微信视频; 国家法定假日及寒暑假期间, 我享有和儿子共同相处一半时间的权利。”牟某提出诉请。
但对于牟某的诉求, 党某却另有说辞,称他从来没有对牟某探望儿子设置任何障碍,误会是双方缺乏沟通造成的。比如,牟某在什么时间、用什么方式探望儿子, 她从来没有和自己进行协商。“她把我的微信、电话拉黑,拒接电话,到现在也没有开通, 她经常叫她认识的朋友把孩子带走, 再通过朋友手机与孩子微信视频。我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为了孩子的安全,不同意她用其他人的电话对孩子进行探望。 儿子有手表电话, 她可以打他的手表电话,也可以通过我的电话, 给儿子打电话或视频。”党某说。
法院判决 采纳被告合理意见
牟某探望儿子的要求该不该得到支持?党某提出的探视条件是否合理?成为庭审中双方争论的焦点。对此,阆中市人民法院认为,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则有协助的义务。同时,父母一方行使探望权,应在另一方以及子女工作、学习、生活方便时进行,不能借行使探望权而妨碍另一方及子女的生活、 学习、工作。该案中,为充分保障母子沟通感情的机会,牟某提出通过电话或微信视频的方式对婚生子每周探望一次的主张,应予以支持。党某提出牟某需通过小党或党某的手机以电话或微信视频方式对婚生子探望,不能以其他人的电话对婚生子进行探望的意见,法院认为此项要求合乎情理,也有利于保障孩子的安全,因此对党某的该项意见, 法院予以支持。牟某要求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期间,享有与婚生子共同相处一半时间的权利, 法院予以支持,酌定在每年暑假期间牟某可探望孩子合计14天,寒假期间可探望孩子合计7天, 在此期间如想和孩子居住,须先征得孩子的同意。党某对牟某的探视权有协助的义务。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牟某每周周六或周日通过婚生子小党或被告党某的手机号可以电话或微信视频的形式对婚生子探望一次; 每年暑假期间可探望婚生子小党合计14天, 寒假期间可探望婚生子合计7天。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律师志愿者行动
离异男女如何行使探视权
全 省 十 佳 律 师 事 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探视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 应本着互利原则,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故法院根据本案原告的诉求,结合实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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