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贴图骂人被判在朋友圈道歉 《民法典》将强化名誉权保护

华商报 2020-08-16 02:01 大字

民法典系列报道

之名誉权保护

朋友圈已成了很多人分享生活状态的阵地,有人晒幸福、晒美食、晒美景,也有人在朋友圈诉烦恼,甚至骂人……但请注意!在朋友圈辱骂他人是违法行为!近日,一起网友热议的事儿:有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对他人侮辱、诽谤言论,因为侵害名誉权,法院判决被告同样在朋友圈赔礼道歉10天。

朋友圈发布什么言论构成侵权?明年将要施行的《民法典》中对名誉权是如何规定的?▼典型案例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朋友圈泄愤侮辱人是犯法

>>案例1

合作产生矛盾发朋友圈侮辱诽谤

被判在朋友圈道歉10日

因业务发展需要,张某将公司的洗车精洗美容业务承包给李某,后双方在合作中出现了矛盾。

2019年6月16日、17日,为了泄愤,李某在自己朋友圈里发布了对张某涉及侮辱性、诽谤性语言,其中一条还贴出了张某的照片。而且,李某发布在朋友圈的内容对微信号内所有好友公开,而他的朋友圈好友有七百人左右。

张某发现后,认为李某的行为有损其名誉和人格尊严,于2020年1月13日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删除发布的侵犯名誉信息,并在朋友圈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近日,浙江温州市瓯海区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以不屏蔽任何人的方式,公开发布微信朋友圈向张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发布的道歉内容至少保留十日。8月7日,李某在其朋友圈发布道歉消息。

>>案例2

发生口角后在朋友圈泄愤并发对方照片

被判在朋友圈道歉并赔偿5000元

2017年3月6日,在四川阆中经营酒吧的张女士和朋友赵女士喝酒时聊起两人都认识的朋友陈女士,张女士说自己和陈女士因脾气不和没有联系。没想到,赵女士在陈女士面前提到这次谈话,并讲了一些张女士的坏话。陈女士为此打电话质问张女士。

张女士随后在微信上联系赵女士,责怪对方不应该在陈女士面前添油加醋,随后却被赵女士拉黑。聊天记录截图显示,两人都用了一些粗俗的语言辱骂对方。第二天,张女士接到不少朋友的信息,称赵女士在朋友圈发布了一些对她不利的言论,同时还有张女士本人的照片,并且配有“我真喜欢看你生气的样子”的字样。

张女士听到后将赵女士起诉至四川阆中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赵女士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辱骂、侮辱性语言及张女士照片的行为,侵犯了张女士的名誉权,客观上影响了张女士的社会评价,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赵女士停止对原告张女士的侵害行为,删除朋友圈的辱骂、侮辱性言论及张女士照片,并在朋友圈发布向张女士的道歉函,发布天数不低于3天,同时赔偿张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律师观点

陕西索骥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涛:

朋友圈的侮辱诽谤言论构成侵害名誉权 《民法典》强化了对名誉权的保护

陕西索骥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涛认为,名誉是对于人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自然人对其道德品质方面评价享有的权利,对这种社会评价的贬损将导致对自然人名誉权的侵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侮辱或诽谤言论的案件,主观上具有毁损他人名誉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侵害名誉的行为,最终导致权利人在一定范围内社会评价降低,因此,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侮辱或诽谤言论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

《民法总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条“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因此,法院判决侵权人通过删除微信朋友圈不当言论,并在微信朋友圈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符合法律精神和法律规定的。

●《民法典》相关解读

冯涛说,明年将施行的《民法典》继续延续和强化了对名誉权的保护。

首先,对包含名誉权的人格权单设一编,与物权、合同、侵权、婚姻和继承各编并立,并将“名誉权和荣誉权”单设一章,体现了立法者对于人格权及名誉权制度的高度重视。

其次,对名誉权进行了系统性立法,不仅新增对“名誉”的解释,明确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同时详细规定了新闻报道、文学、艺术作品、信用评价侵害名誉权的认定与例外。

最后,在人格权一般规定中,仍然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并且民法典扩大了对名誉权保护的期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能够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名誉权。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

多部法律对名誉权进行全面的规定 判决“朋友圈骂人”具有警示作用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上述案例的共通之处在于:微信号所有人均采取了带有侮辱性诽谤性语言辱骂他人、骂人都附了他人照片或个人隐私信息、骂人都选择了对微信好友公开方式。

赵良善说,微信朋友圈是一个汇集圈内朋友动态、各类信息、资讯的平台,是圈内好友交流沟通的平台,所以朋友圈在某种程度上是圈内人的共同平台,可以理解为“公共场所”,而侵权人在这样的“公共场所”辱骂他人属于公开辱骂,主观上明知会对他人造成影响仍然附上照片、个人信息,存在过错,且附照片、个人信息使得侵权行为更加特定,属违法事实,造成被侵权人名誉受损的结果,故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发朋友圈事件可以直接降低被侵权人的社会综合评价,属于法律规定的侵犯名誉权的侵权构成,故微信朋友圈骂人构成侵权。

赵良善认为,法院判决“朋友圈骂人”侵犯他人名誉权具有典型意义,能够对朋友圈乱象起到警醒、提示作用。我国《民法通则》和明年将要实施的《民法典》等多部法律都对名誉权等均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规定。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公民或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民法典》相关解读

明年1月1日即将实行的《民法典》第1000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律师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请注意谨言慎行

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与传统网络比,微信朋友圈看似是私人空间,发布的不当言辞传播范围不及互联网,但是微信朋友圈作为一个熟人圈子,对权利人的“伤害”却是最为“精准”和“深度”的,发布不当内容对权利人的损害后果更大。当前,科技的发展,让每个人都有机会成为“发言人”,但是在享受技术红利的同时,每一位参与者都要谨言慎行,遵守公序良俗,不逾越法律红线,否则必将为此付出代价。华商报记者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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