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其妙成了“老赖” 竟是他人冒名贷款
重庆男子杨林多年前委托他人帮自己办理身份证时,错误地办理了与阆中男子杨林身份信息相同的身份证。后来他使用这张身份证向银行贷款2万元,逾期不还,被法院列为“老赖”阆中杨林莫名其妙的成了“老赖”,只好将重庆杨林和银行起诉到法庭。法院对此案该如何判决呢?
办理身份证出错误 借机冒用他人身份
重庆男子杨林,生于1972年11月23日。1991年至2006年,杨林在阆中生活居住。2003年,杨林为了在阆中开办诊所, 便委托朋友到公安机关为自己办理迁户和身份证。同年12月,朋友将办理的身份证交给杨林, 杨林发现虽然身份证上的照片和姓名是他本人的, 但出生日期是1973年4月4日,住址也不对,显然是另外一个杨林的。 但杨林却以错为错长期使用这张身份证, 办理了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并开办了诊所。2005年1月,杨林用这张身份证向阆中某银行贷款2万元。后杨林没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 被阆中某银行于2008年向阆中市法院提起诉讼,同年9月3日,阆中市法院判决杨林偿还借款本息。 但杨林一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 银行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月23日, 法院执行局在网上发布“执行公告”,杨林“榜上有名”。但法院依据阆中某银行提供的杨林办理贷款时提交的身份证件号码, 向公安机关提取并公布的身份信息和照片却是土生土长的阆中市民杨林的。 公告发布当天,重庆杨林向阆中某银行偿还了贷款本息。同一天,阆中杨林也看到这份公告,并向公安机关报警,但一直没有处理结果。
无缘无故当“老赖” 状告银行和冒名者
2020年3月24日, 阆中杨林一纸诉状, 将重庆杨林和阆中某银行告上阆中市法院, 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和律师费共计6.8万元,并在报纸和公众号上道歉。
原告杨林在法庭上声称:“被告杨林冒用我的身份, 向被告银行申请借款2万元,因逾期没有偿还,法院将我列入‘老赖’名单,给我造成了名誉和精神损失。”
但被告杨林却辩解称, 他取得的身份证是由公安机关办理的合法证件, 不存在变造原告杨林身份证件和冒用对方身份办理贷款的事实。
另一被告阆中某银行辩解称:被告杨林向我行申请贷款时,提供了身份证、 医师执业证等资料, 我行在贷款资料审核中并没有过错。
认定构成名誉侵权判决道歉赔偿损失
阆中杨林无缘无故当了“老赖”, 二被告到底有没有责任呢?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杨林长期冒用原告杨林的身份信息从事各种社会活动,特别是冒用原告的身份信息向被告阆中某银行借款后逾期不予偿还, 导致原告被法院列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并进行公告,使原告的诚信度受到社会公众的质疑,其社会评价受到贬损,客观上对原告造成精神上的不安与损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作为过错方依法应向原告承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问题,原告主张过高,法院酌定为5000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律师服务费的问题, 因原告不能提供支付该费用的依据, 且该费用不是原告的必然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阆中某银行在与被告杨林签订借款合同时, 根据被告杨林提供的身份证及其他证件审查确认被告身份, 已尽到形式上的审查义务。 在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时,提供的也是被告杨林在申请借款时所提交的身份信息, 该行没有主观上的过错或过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日前,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杨林向原告杨林赔礼道歉,并在阆中市报及阆中市人民法院网站上发表书面道歉声明,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律师志愿者行动
侵犯名誉权须承担的责任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依照《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如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应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被人冒用身份信息贷款, 最终造成名誉受损,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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