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占用他人门面房 餐馆老板被判支付租金

南充晚报 2020-07-02 01:29 大字

一拆迁房的房主因对还房的位置和面积有异议,因此拒绝领取钥匙,而受委托转交钥匙的隔壁店老板擅自将这套营业房用于自己开餐馆,时间长达4年之久。日前,南充中院终审判决该餐馆老板及其妻子支付营业房房主租金12万元。

房主不愿接钥匙 隔壁老板占门面

哈某是阆中人, 在阆中市盐市口街,有一套126.6平方米的住房。1999年,因为城市改造,这套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当年7月2日, 哈某与负责改造和拆迁的阆中市诚信城建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2002年10月8日, 马某代表诚信城建公司与哈某的一位亲属对哈某的房屋拆迁进行了结算, 亲属将结算情况告知哈某后,哈某对还房(住房、门面房)位置、面积有异议,表示拒绝接房。 该公司所还哈某的一间门面房, 由马某作为保管室使用到2008年, 使用结束后,保管室的保管员就把这间房屋的钥匙交给隔壁开餐馆的老板保某,并对保某说, 如果哈某家有人来拿钥匙就给他们。 但哈某一直拒领钥匙, 保某也没有将钥匙归还马某, 后来竟用那间门面房开起了炒菜馆,后来又改为面馆。直到2016年12月,经房主催收,保某才把营业房交给哈某。

哈某认为保某擅自使用自己的门面房,用于经营,已构成不当得利, 遂于2018年11月将保某夫妇上诉到阆中市法院, 要求判决二被告支付占用门面房期间对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32万元及利息。

索赔租金32万元 原告一审败了诉

阆中市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时, 被告保某承认使用过这间门面房, 但原被告双方对保某使用哈某门面房的时间及当时的年租金数额均产生了争议。阆中市法院经审理认为, 马某作为诚信城建公司的代表人,与被拆迁房屋的房主进行拆迁结算, 应当视为诚信城建公司已交付了安置还房。 诚信城建公司委托保某将钥匙交与哈某, 且在哈某拒绝领取钥匙的情况下, 保某也未将钥匙退还委托方诚信城建公司。

后来, 保某在未取得哈某同意的情况下, 擅自将案涉门面房用于餐馆经营, 保某的行为客观上给哈某造成了损失,哈某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但现有证据难以认定保某将案涉门面房用于餐馆经营的具体时间, 哈某的具体损失难以确定, 故对哈某要求保某赔偿经济损失32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该院一审驳回了哈某的诉讼请求。哈某不服,向南充中院提出上诉。

推定年限及租金二审判付12万元

南充中院二审认为,诚信城建公司将案涉门面房的钥匙,委托保某转交给房主哈某,但保某并未及时将钥匙交与哈某,也未及时将钥匙退还给委托方诚信城建公司或将该钥匙依法提存。根据相关调查和保某的陈述,可以推定保某至迟在2012年就使用了案涉门面房。保某将案涉门面房交还给哈某的时间是在2016年底,法院推定保某使用案涉门面房历时4年。

关于该门面房年租金的确定问题,南充中院认为,哈某在明知钥匙在保某处及保某使用房屋的事实, 但却不及时收回房屋或要求与保某签订租赁合同, 哈某对待房屋权利的消极行为是导致保某较长时间占用房屋的原因之一, 故案涉房屋占用费不能完全按照市场租金计算。综合全案情况,酌定案涉门面在2012年至2016年期间年租金为3万元为宜。保某使用案涉门面房系家庭经营, 故保某的妻子也有义务向哈某支付案涉门面的占用费, 保某夫妇应当向哈某支付案涉门面占用费12万元。

日前,南充中院二审改判保某夫妇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哈某支付房屋占用费12万元及相应利息。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本案是典型的不当得利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 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这就是说,不当得利首先是没有合法依据,其次是造成他人损失。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不当得利纠纷,委托递交钥匙的人擅自使用门面房达数年之久,故法院判决其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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