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工伤死亡家人获赔110万 其父状告儿媳孙女要求分割赔偿款

成都商报 2020-06-01 01:57 大字

男子杨某因工死亡,用工单位支付其家属110万元赔偿金,并约定其中9万元为男子父亲杨某甲的特殊抚养费用。不过,当相关赔偿金在转入杨某妻女账户后,其父亲杨某甲一直未收到相关款项。

事后证明,杨某遗孀秦某用这笔钱除了偿还男子生前3.5万元债务外,还和女儿购买了一套价值46万余元的商品房。之后,年近八旬的杨某甲将儿媳、孙女二人告上法院,要求对方支付自己应分得的抚养费和赔偿款共计35万元。

四川阆中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生前债务应用杨某生前财产进行偿付,不能用其工伤死亡赔偿款偿付,此外,秦某母女购买商品房等亦不能用杨某工伤死亡赔偿款支付。法院最终判令秦某母女二人向杨某甲支付特殊抚养费9万元以及赔偿款26万元。

男子摔下6米高架死亡

家属获赔110万

杨某是四川阆中人,出事前一直在西藏一处工地上打工。意外发生在2019年8月4日清晨。当天清晨8点50分左右,杨某准备搭上桥台外架进行关台帽模板作业时,因高架扣件断裂,杨某从6米高的高架上摔落,致使头部撞到石头后大量出血,抢救无效于当天9时45分死亡。

事后,杨某家属赶赴当地处理其善后事宜,经过多次协商,用工单位共赔偿其意外事故身亡的全部损害赔偿金110万元,其中包括杨某父亲杨某甲的特殊抚养费9万元。

协商好之后,用工单位将全部赔偿款转入杨某妻子秦某和其女儿的账户,但杨某甲迟迟未得到应分得的抚养费和工亡补助金。

老人起诉儿媳孙女

儿媳称已还债买房

2019年底,杨某甲将儿媳和孙女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人支付自己应得的9万元抚养费和工亡补助金26万元。

法庭上,秦某母女二人的辩护意见称,在杨某死亡后,她们多次与用工方协商,最终赔偿了110万元,并且约定了杨某甲的特殊抚养费9万元,她们同意将该9万元支付给原告。

秦某称,自己疾病在身,相当于失去劳动能力,没有工作和收入,依靠赔偿金生活,母女二人前去西藏处理事宜和丧葬等花费7.4万元。根据秦某提供的证据显示,杨某生前有债务3.5万元,已由秦某偿还。2019年10月1日,秦某母女在阆中市购买了一套住房。

秦某解释称,因为女儿在阆中工作没有住所,购买住房及电动车共花费47.7万元,赔偿款只剩40万元左右,她们愿意支付杨某甲6万元赔偿款,加上9万元抚养费,共计支付15万元。

判母女二人支付35万

还债买房不能用工亡赔偿款偿付

阆中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因工亡由用工单位支付的死亡赔偿款,是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是对死者近亲属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并非杨某的遗产,应由死者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共同取得,杨某甲以及秦某母女均是杨某死亡赔偿金合法的共有人。

法院认为,110万元赔偿款中除9万元杨某甲的特殊抚养费外,杨某甲以及秦某母女三人应等分其余的101万元,现杨某甲仅请求分得101万元中78万元的三分一即26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按秦某母女的陈述,处理杨某工亡的费用和丧葬费用共计78076元,该费用也应由3人共同分担,但杨某甲仅请求对赔偿款中的78万元予以分割26万元,剩余的23万元足以支付该费用,故杨某甲不再承担该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秦某称此前还偿还了杨某生前3.5万元债务,法院认为,该债务应用杨某生前的财产进行偿付,不能用其工亡赔偿款偿付。此外,秦某母女购买商品房等亦不能用杨某工亡赔偿款支付。

日前,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秦某母女二人向杨某甲支付特殊抚养费9万元以及赔偿款26万元。5月31日,记者从杨某甲的代理律师处获悉,当事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目前已经生效。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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