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文不给买房子 “鸠占鹊巢”岂能行
一男子准备购买朋友的两套住房和一间车库,以看房为名要去房屋钥匙后,在没有签订买卖协议的情况下,擅自将两套住房打通后连在一起进行装修,并将车库改成住房出租,且拒不与房主见面,被房主起诉到法院。阆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男子及其居住在案涉房屋的前妻,将房屋和车库恢复成原来的清水房返还原告。
未签协议便入住 改装车库又出租
出生于1966年的胡某是阆中人,2014年底, 她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对80后夫妇何某与贺某。2015年9月,何某与贺某在阆中市民政局协议离婚。 胡某手中有两套住房和一间车库,均是清水房,位于阆中市七里街道某小区, 且两套房屋位于同一楼层相邻的东西两侧, 胡某准备出售这两套房屋和车库。何某得知这个消息后,表示他有意购买, 便叫胡某将房屋钥匙交给他, 说他要到现场查看房屋。
2017年4月上旬, 胡某将其中一套房屋的钥匙交给何某。10多天后, 何某给胡某的丈夫打电话, 说他愿意购买胡某的两套房屋及车库, 胡某提出两套房屋和车库一共售价75万元,但何某只愿意给73万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也没有签订书面协议。
此后,何某在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 请来装修人员杨某,口头约定由杨某负责将两套住房打通成一套进行装修,并将车库改装成住房,装修费共计30余万元。房屋装修好后,何某与前妻贺某均住在房屋里,同时贺某与一位租客签订租房协议,将由车库改装成的住房出租给他人。胡某得知上述情况后,便要求何某签订书面协议, 并支付房款,但何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竟然不与胡某见面。
买方躲避不见面 房主维权上法院
2019年10月10日, 胡某向阆中市法院起诉何某及贺某,要求判决二人返还原物。“这简直是鸠占鹊巢!” 她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时,气愤地向法官表示。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原告胡某当庭请求判令何某与贺某立即返还她所有的两套房屋和一间车库,并将两套房屋和车库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两名被告没有经过我本人同意,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和入住,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胡某说。
被告何某辩解说, 他和胡某已经建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胡某已经把房子交付给了他, 双方口头约定两套房屋每平方米2500元, 车库一共5万元,合计房款58.5万元。后因市场上房价上涨, 胡某便提出要75万元, 所以他没有同意,也就一直没有支付房款。“我同意在4个月到6个月内按照每平方米2500元的价格向胡某支付购房款。”何某说。
另一名被告贺某辩解说:“我早在2015年9月23日就和何某离婚了, 不应该把我当成被告,我在外面打工,现在回来看小孩, 暂时住在何某的房屋内。”
法院在庭审时, 何某称愿意以60万元购买房屋,但胡某不同意。 胡某要求何某返还房屋并补偿自己每套房屋损失费1万元, 但两名被告不同意。休庭期间, 法庭要求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因何某和贺某没有钱付房款,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欠下巨额装修费 恢复原状并还房
法院认为, 贺某虽与何某离婚, 但离婚后仍共同在案涉房屋内居住, 且案涉车库的出租合同也系贺某与承租人签订, 故法院认定贺某系本案合格被告, 应与何某共同承担责任。案涉房屋系胡某所有,二被告在未与原告达成购买协议,且在无能力购买的情况下,擅自装修并入住, 侵害了原告的物权,因此,原告请求二被告返还两套住房和车库, 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两套住房打通成一套装修,还将车库改装成住房, 改变了房屋原有的部分使用功能,毁损了房屋的部分结构, 被告返还后, 原告将两套改装成一套的房屋一起出售给同一买受人的可能性较小, 利用装饰装修残值也较少,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恢复案涉房屋原状 (清水房),法院予以支持。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何某、贺某在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将两套住房及车库恢复原状(清水房),并返还给胡某。
判决后,何某和贺某感到很沮丧,30多万元装修费还没给,如今要恢复原状, 还得花钱,同时房子也住不成了。 这说明,在经济生活中, 诚实守信很重要,耍小聪明有时会害了自己。
律师志愿者行动
无权占有不动产 权利人可请求返还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物权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 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本案二被告在未签订协议且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 擅自对房屋装修入住并出租,即属于无权占有,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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