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摩托车车主 23人获刑

四川法制报 2020-01-02 00:47 大字

2019年12月27日上午,阆中市法院对阆中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汪某某、刘某某等23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依法宣判,分别判处汪某某、刘某某等23人8年6个月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

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期间,汪某某、刘某某等23人组成恶势力团伙先后在阆中、赣州、珠海、厦门等多地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该恶势力团伙采取先将团伙中一人手臂或脚趾砸伤,再搭乘他人摩托车故意摔倒,而后以摔倒受伤索要医疗赔偿费的手段(俗称“碰瓷”)骗取、勒索、甚至劫取唐某某、凌某某等27名摩托车车主的钱财。在长达3日的庭审期间,公诉人就该案的事实、定性、量刑充分发表意见,指出“碰瓷”恶势力犯罪行为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和群众的安全感,给被害人、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带来的巨大危害。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指控,认定了恶势力团伙犯罪。据了解,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阆中市判决的首例恶势力团伙案件。陈鉴 李润枫 记者 牟廷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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