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六旬翁与八旬妪争椅子受伤老年公寓管理不善担责三成

南充晚报 2019-12-12 00:57 大字

■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老年公寓里两位老人因争夺椅子致一人倒地受伤,法院认为老年公寓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其承担30%的责任,赔偿伤者4.7万余元; 争夺椅子的另一位老人担责6成,赔偿9.5万余元; 伤者自身承担1成责任。

老人争夺椅子 一人受伤致残

67岁的冯某是阆中市人, 左侧肢体偏瘫, 要借助拐杖才能行走。2018年2月27日, 冯某同妻子邢某与阆中市老年公寓签订了《入住协议》,当天,冯某作为半护理老人入住这家老年公寓。 这家老年公寓还入住了一位85岁的老太刘某,她也是阆中人。2018年6月23日下午4时许,在老年公寓的食堂兼老年人活动中心,刘某要搬冯某坐的椅子, 冯某不允许,站着争夺,在刘某的强行拖拉中,冯某站立不稳 ,倒地受伤。

事发当天,老年公寓把冯某送往阆中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冯某被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折,共花费医疗费47814.90元。后经四川福森特司法鉴定所鉴定, 冯某为9级伤残。

伤者状告公寓 公寓称已尽责

冯某出院后, 将老年公寓和刘某告上阆中市法院, 请求判令老年公寓和刘某连带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79700元。

庭审中,原告冯某称,在他受伤前两个小时,刘某就在寻找板凳,他坐在板凳上刚一起身,刘某就强行拖拉他的板凳,致使自己倒地受伤。 在他受伤前两个小时没有任何人看护他和刘某, 自己受伤后约20分钟,看护人员才来到现场。这一事实表明, 老年公寓没有尽到看护和管理的职责,存在着过失或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老年公寓辩称, 两人发生争夺椅子事件,不能预料,系偶发和突发,无法防范。发生纠纷系午休后4点,不是护理活动中的吃饭时间,也不是起居照料期间,双方争夺椅子前无任何征兆,仅8秒钟,公寓根本不可能采取任何措施制止。 本案的侵权行为与老年公寓的管理行为无关。 本公寓已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 不应再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入住协议》,冯某应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禁止吵架斗殴。公寓的规章制度明确了如果打架斗殴造成损害由自己负责。

未尽安全义务公寓赔偿4万多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根据视频资料显示,在事故发生前偶有人员从食堂经过,但没有老年公寓的工作人员。刘某事发前一直在搬动椅子,并持续了一定时间。刘某在动手搬动椅子前和冯某还有过较短暂时间的争执,随后才动手搬动椅子, 并不是公寓所称的仅8秒钟就发生了事故。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不得非法侵害。本案中,刘某强行拖拉椅子致冯某倒地人身受到伤害,刘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老年公寓作为案涉公寓的管理者和经营者,有责任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入住老人, 特别是半护理、 全护理老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公寓内老年人主要活动场所、食堂等公共区域指定或安排专人管理、护理服务,保障老人安全、服务老人,这也是合同约定服务的一部分。而在本案中,事发当时,老年公寓没有工作人员在食堂服务,冯某和刘某均存在老年人智力减退或精神不正常现象,且冯某与刘某相互争夺椅子僵持时间较长,如果当时有工作人员在场予以制止、劝说, 便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因此,老年公寓对冯某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冯某明知自己腿脚不便,容易摔倒,而固执己见不让刘某搬椅子,故其自身也有一定过错, 但主要责任在于刘某。法院确定冯某自己承担10%的责任,刘某承担60%的责任, 老年公寓承担30%的责任。 冯某请求判令老年公寓、 刘某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阆中市法院一审判决刘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冯某95478.14 元 , 老 年 公 寓 赔 偿47739.07元。一审判决后,被告阆中市老年公寓不服,上诉至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南充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老年公寓应承担保障老人安全的管理义务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系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 应以合同的约定认定侵权事实及责任划分。 老年公寓作为接受、 护理老人生活的相对闭塞的营业机构, 无论是对全护理老人还是半护理老人, 均应当承担一定的保障老人安全的管理义务。本案中,法院认定老年公寓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故判决其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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