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醉驾出车祸死亡 朋友开车追赶担责赔钱
■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女子被同学叫去喝酒,在她醉酒驾车离去后, 另一位朋友开车追赶。途中,她撞上电灯杆不幸身亡。
遇难女子的亲属将她的同学和朋友告上法庭, 索赔35万多元。日前,法院判决死者的朋友赔偿原告4万多元。
女儿生日晚宴遇同学 盛情难却连喝两台酒
30多岁的高云在女儿12岁生日的当晚与亲属及朋友到阆中市区一家饭馆就餐。饭馆的老板孔阳是高云的同学,当晚孔阳和一些同学、 朋友也在饭馆另外一个包间就餐。中途,孔阳来到高云就餐的包间,请高云到他就餐的包间喝酒,她为了招呼客人,没有过去。
高云就餐结束后, 孔阳再次邀请她去喝酒,并随手将她的手机拿走,说等她去了再还给她。 高云只好到孔阳就餐的包间喝了一阵酒,二人离开饭馆后,又到附近的烧烤店吃烧烤、喝酒,直至凌晨时分。高云买单后,双方才各自散去。过了10多分钟,孔阳担心高云喝醉便打电话问她,高云表示没事。
与朋友争执驾车离开 撞上电杆不幸身亡
高云离开不久,在阆中市一家酒店门口遇到了朋友金东。 金东家住阆中城区,当晚他曾打电话给高云请她帮忙在这家酒店预订房间。 后二人在交谈间发生争执,金东让高云驾车回家,高云便驾车快速离开。
金东见高云并没有向回家的方向行驶,当即开车追赶。凌晨1时15分许,高云行驶至阆中市滨江南路时, 车辆冲上道路右侧绿化隔离带撞上路灯杆, 造成高云当场死亡。 阆中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高云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亲属起诉索赔35万 驾车追赶被判担责5%
死者高云的丈夫、 父母及儿女等5位亲属将她的同学孔阳、朋友金东告上法院。庭审时,5原告诉称,事故发生前,孔阳多次邀请高云喝酒, 被拒绝后,他将高云的手机藏起来,致使高云不得不参与孔阳的同学聚会。 饮酒结束后,孔阳继续要求高云陪同饮酒。孔阳明知高云处于醉酒状态还放任其自行离开。金东与高云发生争执后, 高云驾车离开,金东驾车追赶,致使高云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 二被告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共356058.20元。
高云出事后,金东给她的亲属资助了4000元。 坐在被告席上的他辩解称,高云驾车离开后,他发现车辆行驶方向不对才驾车去找,并没有追赶她,高云发生交通事故与他没有因果关系。另一被告孔阳辩解称, 他没有对高云强行劝酒,高云当晚在喝酒后没有开车。他已尽到注意义务, 与高云发生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孔阳在高云发生交通事故前与其就餐饮酒,但在就餐结束各自离开后,孔阳在时隔10多分钟后又电话联系高云,双方正常通话,表明孔阳作为共同饮酒人已经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对高云的死亡后果不存在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金东在明知高云饮酒的情况下驾车, 虽没有法定义务予以制止,但从道义上讲应当提醒,金东却让高云独自驾车回家,且高云在与金东发生争执后快速驾车离开,金东出于担心对高云进行追赶,该追赶行为可能引起高云情绪更加缴动,因此金东的追赶行为对高云发生交通事故具有一定责任。
醉酒驾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在夜间快速行驶,高云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其醉酒驾车在夜间快速行驶行为的危险性,同时该行为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但高云却放任了危险的发生,因此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其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法院认定金东承担5%的责任、高云承担95%的责任。
日前,该院一审依法判决金东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5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44507.28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
受到损害的人如有过错 将减轻侵权人责任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系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侵权责任法》 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死者醉驾快速行驶,对引发事故有重大过错, 故法院判决被告金东承担5%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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