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前妻房屋 两男子被法院判决搬离

南充晚报 2019-08-27 00:35 大字

■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31岁的他,离婚后仍与父母住在前妻家,理由是她没有按照以前的约定补偿他10万元;而52岁的他,离婚后前妻为了方便他照管女儿,让他居住在离婚后购买的住房里,他就一住不走了。日前,阆中市人民法院先后判决这两名男子腾退住房,交还前妻。

房屋判归女方所有 男方一家不愿搬走

阆中市男子杨盘, 今年31岁, 他于2011年11月和朱艾登记结婚。2012年8月21日,二人在阆中市按揭购买房屋一套。2017年5月25日,杨盘与朱艾在阆中市民政局协议离婚, 双方约定按揭购买的住房归朱艾所有, 剩余的按揭贷款也由朱艾负责偿还。离婚后,朱艾支付了全部约14万元的房屋贷款。

离婚后, 二人争夺起了那套住房的所有权, 经阆中市法院和南充中院一二审判决,房屋归朱艾所有。但判决生效后,杨盘和他的父母一直居住在那套房屋内, 朱艾多次要求他们搬出未果, 遂于2019年初再次向阆中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要求判决杨盘搬离, 并按每天30元的标准支付从双方离婚后到实际腾退期间的使用费。

对簿公堂维护权益 法院判决被告搬离

法庭上朱艾声称,她和杨盘离婚后,经法院判决案涉房屋归她所有, 杨盘一直居住在她的房屋内拒绝腾退。 而杨盘辩解说, 因为他和朱艾约定了由朱艾给他拿10万元补偿款,他就腾退房屋,朱艾没有给钱,他也就没有搬出去。另外,他不同意支付房屋使用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 合法的物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案涉房屋物权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属朱艾所有, 杨盘与朱艾离婚后不属于夫妻关系,不是家庭成员,没有占有、使用案涉房屋的权利。杨盘经朱艾多次要求腾退而拒不腾退的行为, 妨害了朱艾的物权。因此,朱艾请求杨盘腾退,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是因婚姻家庭引发的纠纷,不是普通租赁关系,杨盘不腾退房屋是因为双方可能还涉及房款等纠纷。再者,朱艾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区域内住房租赁费一般标准,因此,朱艾请求杨盘按照每天30元标准支付从离婚后至实际腾退之日期间的房屋使用费,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杨盘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腾房屋,交付给原告朱艾。

前妻房屋前夫长住 以法维权获得胜诉

无独有偶, 就在本案判决后不久, 阆中市法院又审理判决了另一起类似案件, 判令另一位前夫从前妻的住房搬离。

现年52岁的蒲克和47岁的孙姝多年前登记结婚, 生有一女蒲思。二人于2006年10月23日离婚,婚生女蒲思随母亲孙姝生活。2011年7月12日,孙姝购买了阆中市内一套房屋。 因为孙姝长年在外务工, 考虑到前夫蒲克在阆中工作又没有房屋居住, 女儿蒲思又独自在阆中, 孙姝便允许蒲克在她家中居住,以便照顾女儿。女儿大学毕业后,到成都工作,孙姝因身体原因回到阆中居住, 但蒲克仍占用前妻孙姝那套住房内的一间房屋, 孙姝认为蒲克占用她的一间房屋, 对自己的生活造成不便,与蒲克协商腾退,但遭到拒绝。孙姝便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蒲克腾退房屋。

法院开庭审理时, 被告蒲克没有出庭应诉。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系原告孙姝离婚后购买, 是孙姝的个人财产。 孙姝购房后因在外务工不便在家照顾女儿, 允许无房居住的蒲克暂住其家中一并照顾女儿, 现双方的婚生女已成年离家, 孙姝要求蒲克腾退他占用的一间房屋以方便孙姝生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日前,该院依法判决蒲克腾退房屋,交还给孙姝。

(文内人名为化名)

律师说法

离婚后无权占用原配偶房屋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 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文二案中房屋均属女方所有, 男方与女方离婚后不属于夫妻关系, 不是家庭成员,没有占有、使用房屋的权利,故法院判决二人搬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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