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骑电动车撞上护栏死亡状告护栏安装不合理 死者亲属获赔6万余元

南充晚报 2019-07-31 00:47 大字

■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一年近七旬的男子,在公路上骑电动车时, 因操作不当,撞在路旁未安装防护端头的防护栏上,当场死亡。死者亲属将当地交通局及其所属路政管理大队、乡政府和护栏安装方告上法庭,索赔11万余元。日前,阆中市人民法院判决由事发路段的护栏安装方赔偿原告6.4万余元。

老者骑车撞护栏死亡 交警认定自身负全责

生于1949年7月的李某, 家住阆中市西山乡,2018年7月29日, 李某清晨6点半从家里出发,骑着一辆电动车,到相邻的卧龙山村去干活。当天上午7时30分左右,当行至西山乡一处叫石板田湾的右转弯道路段,因李某操作失误,骑着车靠公路左侧行驶车速也较快,结果电动车冲出左侧路面, 李某一头撞在公路旁边防护栏上,因伤势过重当场死亡。经调查,事发处波形护栏未按照规定安装防护端头,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路障标识。

事故发生后, 阆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 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的规定, 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家属起诉到法院 到庭被告均称无责

死者家属得知,2018年3月6日,阆中市交通运输局路政管理大队与某建设集团公司签订合同, 该大队采购该建设集团公司的护栏并由该公司负责安装。2018年9月27日, 死者家属把阆中市交通运输局及该局路政管理大队、某建设集团公司、阆中市西山乡政府告上阆中市人民法院。 法院开庭审理时, 除某建设集团公司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外,其余3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法庭上,原告诉称,李某驾驶电动车,行至在石板田湾转弯处时, 不慎将二轮电动车驶出路面,撞上防护栏,伤势过重当场死亡。经了解,事发路段的护栏已经安装两个多月,事故发生时,该处护栏未按照规定安装防护端头, 且在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路障标识,增大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危险性。

原告认为,4被告未履行质量监管职责和道路养护义务, 在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路障标识, 对于李某的死亡应予以赔偿。原告请求法院判决4被告赔偿各类损失的40%,共计11万余元。

阆中市交通局及该局路政大队辩称,阆中市交通运输局既不是业主单位,也不是施工单位,路政大队虽然是业主单位,但不是该工程的施工单位,请求驳回原告对二被告的诉请。

西山乡政府辩称, 事发道路属于村级社道,西山乡政府不是道路养护者,也不是发包方和设计方,起诉主体错误;死者违反了来左去右的道路交通规则,是自身原因导致的。

护栏安装方担责3成 赔偿原告6.4万余元

对于李某的意外死亡究竟该由谁买单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李某系自身操作失误,且超速行驶、驶出左侧路面(逆行)而发生事故导致死亡的事实, 结合现场照片、同行证人证明等证据,法院认定李某的死亡与撞在未安装防护端头的护栏端口上有一定的牵连, 但不能认定是撞在端头死亡的事实。本案中李某虽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但仅为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如果还存在其他侵害其民事权益的侵权人,同样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某建设集团公司作为负责生产和安装案涉路段护栏的公司, 明知裸露的护栏端口具有危险性, 而未按照安全要求安装防护端头, 与李某的死亡有一定的牵连,李某作为当地人, 熟悉事发路段的路况, 因其自身操作失误、 超速行驶导致电动车驶出路面导致死亡。因此,法院确定李某自负70%的责任,某建设集团公司承担30%的责任。阆中市交通局、阆中市路政大队对该路段虽然有监管职责, 西山乡政府有协助管理的义务,但就本案而言,上述3被告对李某的死亡并不存在过错, 故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日前, 该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6.4万余元。

律师说法

受到损害的人如有过错 将会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死者超速行驶且逆行,对引发事故有一定过错,故法院判决被告承担3成责任,死者自负7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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