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串店老板用“老油”获刑并登报道歉

四川法制报 2019-06-13 01:01 大字

本报讯(余颖 蔡瑨 记者 牟廷河)近日,阆中市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阆中市法院院长段辉担任审判长,阆中市检察院检察长吴兴家担任公诉人。南充中院及南充各基层法院派员观摩庭审,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阆中市市监局相关负责人,被告人亲属和部分群众旁听了庭审。

案情 串串店用“老油”

阆中市检察院指控,3名被告人为节约火锅店运营成本,制作所谓“老油”并将其掺入火锅底料中,销售给顾客食用,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3名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3名被告人支付公益赔偿金,并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阆中市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某、缪某某、樊某3人共同出资成立阆中某火锅串串店,在经营期间,3名被告人将顾客食用过的火锅废油熬制后再次销售。今年1月2日,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于1月7日将该案移送阆中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时查明,经营期间,该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收入金额为6453元。阆中市检察院于5月30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判决 获刑并登报道歉

本案中,被告人余某、缪某某、樊某共同商议,回收顾客食用过的废弃油脂熬制成所谓的“老油”,实为地沟油,并将“地沟油”销售给顾客食用,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和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当依法追究3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阆中市检察院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同时,3名被告人的行为,危害了食品安全,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对危害食品安全、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赔礼道歉。

该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余某、缪某某、樊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被告阆中某火锅串串店、余某、缪某某、樊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4530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此款上缴国库。3名被告人在省级媒体上对阆中某串串店的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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