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先告知书阆府征补告字〔2019〕1号

南充日报 2019-05-30 04:01 大字

四川省阆中腾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文林):

市人民政府为改善七里新区居民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实施七里城市广场棚户区改造建设,需征收四川省阆中腾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房屋(厂房)。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未能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文林)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根据阆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申请,本机关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阆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阆府征补〔2018〕1号),决定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文林)房屋(厂房)予以征收补偿。

2018年11月30日,阆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机关提出“关于撤销阆府征补〔2018〕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申请”,经本机关审查查明:阆府征补〔2018〕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所涉的房屋被征收人应为“四川省阆中腾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文林),而非赵文林个人,属认定被征收人主体错误。为保证被征收主体的合法权益,本机关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阆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阆府征补〔2018〕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决定》(阆府征补撤决字〔2018〕1号),撤销《阆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阆府征补〔2018〕1号),更正被征收人为“四川省阆中腾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42条之规定,征收人阆中市人民政府拟对你公司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现将有关事项事先告知如下:

根据《条例》第43条之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到阆中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公室(地址:阆中市文明巷16号)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征收人阆中市人民政府将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阆中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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