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为阆中古城保护立法每年7月30日为阆中古城保护日

华西都市报 2019-05-22 03:06 大字

我省为阆中古城保护立法 华西都市报讯(记者 李媛莉)5月2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大会,听取了关于《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记者从会上获悉,为了加强阆中古城保护与管理,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四川省根据相关上位法、行政法规,制定阆中古城保护条例。拟要求在阆中古城保护区内的规划、保护、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规定,阆中古城保护对象主要包括古城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以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古井、古牌坊、古石刻、古水利工程、古城墙、古树名木;工业遗存;与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有关的遗址、遗迹;历史地名(古街巷名)、历史建筑名称、商业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他民间文艺、传统技艺和传统习俗;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还规定每年七月三十日为阆中古城保护日。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诸如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占用古井、古牌坊、古石刻、古水利工程、古城墙及有关遗址、遗迹;破坏或者擅自占用工业遗址的,由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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