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单方给小孩改姓名公安机关:可不受理
本报讯 阆中的袁女士与丈夫离婚后,小孩由自己抚养,她能单方将小孩改名跟自己姓吗?昨日,记者从南充网上信访投诉受理平台获悉, 阆中市公安局表示,根据有关规定,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不受理。
经阆中警方调查核实, 袁女士与刘姓前夫结婚后, 共生育一个小孩取名为刘某某,现小孩已经7岁,因结婚生育后夫妻双方感情不和,丈夫离家出走达7年未归。后经袁女士向法院申请离婚,并得到法院的判决,准予离婚,小孩由袁女士抚养, 现袁女士想申请给小孩改名改姓为袁某某, 并到阆中市千佛派出所申请办理,派出所依法不予受理。
为何不受理?阆中警方解释道:根据《四川省公安厅全省户政管理工作规程》有关规定, 对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不受理;若另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 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 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综上所述,袁女士反映的问题不符合政策规定不能改名,若要改名,小孩的父亲必须到场确认签字。
杨强 南充晚报记者 徐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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