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2018年10月16日发布

四川法制报 2018-10-16 01:01 大字

四川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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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加权:本院受理原告夏桦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1381民初688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夏桦的起诉。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阆中市人民法院(2018)川1302民初4213号杜秀强:本院受理原告杜支毅诉被告杜秀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张朕:本院受理谯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30万元及资金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如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8)川1302民初4913号冯中玉:本院受理原告曾迎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一、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40000.00元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至本金归还清结时止;二、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正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苟蓉惠:本院受理原告吕浩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1302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苟蓉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吕浩轩偿还借款本金282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82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1月5日始,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吕浩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苟蓉惠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50元,第一次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苟蓉惠承担。被告苟蓉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何志勇:本院受理谯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25万元及资金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如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8)川1302民初2240号黄和平、南充市国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庆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川1302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黄和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庆支行偿还借款本金650000.00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和罚息;二、被告黄和平不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原告南充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庆支行有权就被告南充国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延安路116号非住宅房(南房权证顺字第00725175号、南充市国用2015第01488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708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宋碧华、四川沃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友明:本院受理青跃武、朱明文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一、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0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三、判令被告自2017年4月2日起至保证金全额退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资金占用费给原告;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如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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