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起火烧伤邻居老板和市场担责八成

南充晚报 2018-05-17 08:55 大字

■ 张梓欣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一家冻货铺发生火灾,引发煤气罐爆炸,将隔壁店铺女老板烧伤,伤者将冻货铺老板和摊位原租赁人、市场管理方告上法庭。昨(16)日,记者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终审维持了阆中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由冻货铺老板和市场管理方分别担责五成和三成,赔偿原告16万余元和9万余元。

店铺起火 烧伤邻居

阆中市一农贸市场, 由四川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管理。 该市场的第260号摊位,是男子朱某从另一男子李某手中转租的。 朱某将摊位建成了一家冻货铺。冻货铺隔壁的259号摊位,是中年妇女张某经营的。

2016年8月16日中午,朱某拉下冻货铺的卷帘门,便回家煮午饭。下午1时许,朱某的摊位内冒出滚滚浓烟,邻近的商户赶紧收捡货物避险。市场管理人员赵某闻讯报警, 并切断电源, 他赶到现场, 发现火势太大,无法进入屋内灭火,便急忙协助259号摊位女老板张某搬运货物。火越烧越旺, 有人呼叫张某:“不要搬东西了,快跑!”但她全然不顾,仍在奋力抢运货物。就在这时,“砰”的一声巨响,260号摊位发生了爆炸,火团喷射到张某身上, 她立刻变成了“火人”。几名群众赶紧冲上前,帮她扑灭身上的大火, 但她已被严重烧伤。张某住院治疗了20多天,同年9月8日出了院。

大火究竟是怎么烧起来的?阆中市公安消防大队对火灾事故作出认定书, 起火部位位于朱某冻货铺内液化气罐及冰柜附近, 起火原因可以排除放火、静电、雷击引发火灾的可能, 不能排除电器线路故障原因引起火灾的可能。2016年11月17日, 伤者张某委托一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结论为:张某面部、颈胸部、双上肢Ⅱ度烧伤, 其伤残等级为七级附加两个十级, 其后续医疗费用2万元左右。

伤者上诉 索赔30万元

2017年1月11日,张某向阆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朱某,要求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朱某应诉后, 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等申请重新鉴定, 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委托另一鉴定中心重新鉴定,该中心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 张某烧伤后面部遗留大面积浅表性癒痕,属七级伤残,双上肢及颈胸背部遗留大面积癒痕,属十级伤残;后续医疗费2万元左右。

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时, 应原被告双方的申请,依法追加260号摊位原租赁人李某及四川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原告张某在法庭上诉称:2016年8月16日,朱某经营的冻货铺发生火灾,导致我身体受伤、财产受损,朱某应当向我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四川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对市场内的所有店铺具有管理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 被告李某作为出租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请上述被告赔偿我的损失302033元。

被告朱某辩解说:我的店铺起火后已存在危险,张某没有紧急避险,而是停留在此抢救自己的货物而受伤,对其身体损伤我没有任何过错。

被告李某辩解说, 原告在火灾中受伤, 与我将铺面出租给朱某没有因果关系。

被告四川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辩称:李某将他的摊位转租给朱某,本公司并不知情;火灾发生后,本公司的管理人员履行了管理职责,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两被告担责 赔偿20多万元

阆中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原告张某的伤害后果, 是被告朱某冻货铺内的电器线路故障起火导致液化气罐爆炸造成的,被告朱某作为电器、液化气罐的所有人, 应当对张某的伤害后果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被告四川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市场管理人, 未对朱某所接电器线路故障的隐患进行监督、 排查并及时发现、整改,在发现260号摊位内部冒出浓烟, 不能进入起火部位灭火的情况下, 没有及时疏散人员远离危险区域,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在相邻摊位发生危险时,未紧急避险,造成自己的身体伤害,自身也具有过错。被告李某所转租的摊位,没有对摊位的结构等予以变动, 故李某与原告伤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 不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法院确定朱某承担50%、四川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承担30%,原告自负20%的责任。

2017年11月22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朱某赔偿原告张某各项费用163972.77元, 被告四川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某98153.86元。一审判决后,朱某不服,上诉至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南充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侵权案中的责任认定与比例划分

律师雷震:本案归责应属多因一果,“多因一果”致人损害,是指两个以上侵权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侵权责任人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行为中各行为人承担的是按份责任,其中按份责任的基础是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原因力比例的判断标准为,直接的原因力大于间接原因,主要原因的原因力大于次要原因。本案中,发生火灾的冻货铺老板作为发生故障起火的电器以及爆炸液化气罐的所有人,被判担责50%;市场管理方未尽到管理职责,担责30%,伤者在发生灾害时未紧急避险,亦有一定过错,被判担责20%。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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