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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没了药还在途中”,呼唤特殊物品快递通道

南国早报 2017-10-16 20:01 大字

重磅思考

□河北李英锋

10月9日,浙江杭州的王先生购买了10支叫做“申捷针”的特效药,用某品牌快递发回四川阆中老家,给患脑干出血、高血压病且病情危急的亲戚提供急救帮助,然而,快递公司出现分拣失误,让“救命药”在云南昆明绕了一个大圈,直到10月13日王先生的亲戚被医院宣布脑死亡,“救命药”还在路上。(相关报道见本报今日A15版)

药是救命的药,分拣失误是致命的失误。诚然,王先生亲戚的病是复杂的,死亡的原因也是复杂的,不能武断地说就是快递公司的分拣失误、延迟送药直接导致了病人的死亡,但既然药是特效药,就有缓解病情甚至治愈病人的可能性,哪怕这种可能性只有百分之一,也具有特殊的价值,也蕴含着希望,而快递失误把特效药废在了路上,让这种治病救人的可能性变成了零。显然,快递的失误给王先生一方造成了间接伤害。

实际上,不少快递丢失、损毁或延误行为所侵犯的客体都不仅限于物品的财产价值和表面的合同权益或消费权益,如果快递的物品是急救的药品、重要的票据、账册、证据、证件或者对人们意义重大的孤本照片、信件、文书、继承物等具备特殊价值、特殊意义的物品,其客观财产价值往往难以衡量,物品一旦在快递过程中被丢失、毁损或延误,快递公司按照惯常标准只赔偿物品的财产损失,难以弥补快递消费者遭受的伤害和损失,难以抚慰消费者的痛苦,既不合理也不公平。

笔者认为,快递公司除了应该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消费侵权责任,依据与消费者的约定、保价条款或者《民法通则》《合同法》《消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赔偿物品的财产价值损失外,还应该结合物品的特殊价值、特殊意义,给予消费者特殊赔偿。就此问题,已有法律人士进行过探讨,有人建议,快递消费者可以侵权为由请求快递企业精神赔偿——因为特定的物品在被人们持有时被赋予了一定的意义,这样使其具有了人格化的特殊意义。而由于侵权方的行为导致该物件的永远灭失、损毁或失效,必将给受害人的心理和精神带来较大程度的伤害,而单纯的财产本身价值并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精神上所受到的打击和痛苦,因此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是非常必要的。这一思路符合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精神,有助于维护快递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赔偿公平。

当然,比之特殊物品丢毁赔偿,快递企业更应开辟特殊物品快递或专递通道,如今,人们的快递需求越来越大,每一家快递企业都需要处理海量的快递物品,如果特殊物品、贵重物品与普通物品走一个普通投递通道,快递企业难免忙中出错,将一些特殊物品、贵重物品丢失、毁损或延误,给快递消费者造成直接伤害或难以估量的间接伤害、精神伤害,这样,也会增加快递企业的风险。针对特殊物品的快递,消费者所追求的是快递的安全性、准确性、及时性,快递企业有必要开辟特殊物品快递通道,在与消费者就快递费用、时间、流程、毁丢赔偿责任、违约责任等做出特殊约定的基础上,将特殊物品、贵重物品从普通快递通道剥离出来,安排专人专拣专押专送,安排专车专线服务。特殊物品快递通道能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高质的服务,能减少快递纠纷,降低快递企业的经营风险,符合消费者的需求,也符合快递业健康发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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