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体》中的法律问题思考:某些罪大恶极的思想犯是否应入刑
“单枪匹马把中国科幻文学提高到了世界级的水平。”自从刘慈欣的《三体》三部曲横空出世并获得有科幻文学界诺贝尔奖之称的雨果奖之后,这句话就一直是对《三体》最为贴切的评价。《三体》故事的展开立足于中国本土,其时间跨度之大、空间扩展之广以及所涉人文社会科学思辨之深邃,使得一段时间以来研究《三体》的风潮经久不息。从法律人的视角出发,不难发现,《三体》虽然是面向未来的科幻文学,却涉及一些亘古以来就纷争不息、难有定论的法律难题,无论今后科技如何发展,这些问题都需要一代又一代的法律人结合时代特征、文明程度、人性嬗变做出自己的思考和解答。
《三体》
首先,关于法律规则与人伦天性。《管子·七臣七主》有云:“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从行为规范意义上看,法律是人们为社会稳定和发展制定的规则。既然是人为制定,就可能因制定者不同而存在差异,任何法律都难以也无法得到所有人的认同。可当一项法律与大多数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相抵触、与基本的人伦道德相悖时,是否仍然应当得到遵守和执行呢?《三体》中,面对400年后必然发生的与科技水平明显高于地球几个数量级的三体星人的战争威胁,地球当局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定,将所有资源集中用于对抗三体星人入侵,却忽视了普通人的基本生存需求。结果,地球因民用的食物、水、能源等短缺发生大饥荒,人类数量骤减,生活水平倒退了100年,人类文明遭受巨大的损失。之后,地球当局及时改变政策,以人为本,重新建立文明秩序,大力推动科技进步,终于在实现人类自身的更好发展之后,建立起了新型的对抗三体星人的舰队。这个过程中,一开始地球当局的出发点虽然没错,但其法律却脱离了现实,违背了人求生存的天性,甚至导致人类个体无法存续,这种“恶法”的适用明显与文明进程相悖。“恶法亦法”和“恶法非法”,是西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的重大理念分歧。纽伦堡审判时,德国纳粹战犯辩称其行为是奉上级命令行事,这种遵从“恶法”作恶的托词受到了审判者的严厉驳斥:规定种族屠杀、践踏人类基本权利的法律,是与人类基本道德和人性完全相悖的恶法,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都不会执行这样的恶法,也不能以这种恶法作为自己犯罪的理由。抛开理论上的争议,制定涉及人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法律时,应当充分论证,契合客观规律,顺应历史潮流,体现公平和正义,努力做到亚里士多德所谓之“良法之治”。
其次,关于“黑暗战役”与“洞穴奇案”。“黑暗战役”是《三体》第二部《黑暗森林》中的一个重大事件。面对三体派出的“水滴”摧毁了绝大多数地球战舰并包围地球的严峻现实,人类仅剩的几艘星际战舰只能逃离,但每艘战舰的资源都不足以支撑战舰单独实现可持续性的星际航行,最终各战舰间为了争夺资源相互攻击,一艘战舰在“消灭”了其他战舰上的所有人类后,攫取其资源、带着人类文明的最后火种开始了星际漂流,这场残酷的人类相残争斗被称为“黑暗战役”。虽然这是小说中人类为了文明延续不得已作出的特殊举动,可其后地球上的人类从地球法律和基本人性出发,仍然认定“黑暗战役”获胜方构成谋杀和反人类罪。在无法独自存活的情形下,如果不抢夺其他战舰的资源,所有战舰上的人类都将死去,为了生存和文明延续,牺牲其他战舰的做法是否真的错了?“黑暗战役”的情形,不禁让人联想到西方法学课堂教学中著名的“洞穴奇案”:在极端环境下,四人为了生存不得已牺牲掉一人并最终获救,否则五人都将死去,对获救四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在不同的法学流派和法哲学思考范式下,法官可能有不同的判断,如严格按照法律判定谋杀、遵从公众舆论判决无罪、极端环境中不适用文明语境下的法律、构成紧急避险、设身处地思考后认同为生存而牺牲他人、生命同等重要不能因人数少就可随意牺牲某个人等。无论最终采纳何种看法、作出何种判决,在分析“黑暗战役”和“洞穴奇案”问题时,身为法律人,都不应当只按照书本上的刑法条文裁判案件,而要全盘思考具体案情背后的人性、道德、文化、习惯等因素,在结论中体现出契合时代特征的哲学思辨、公平正义和人文关怀。
最后,关于思想犯是否应当入刑。《三体》中,地球当局为对抗三体星人的监视和科技封锁,推出了“面壁计划”:由四名地球人独自思考对抗三体星人入侵的战略。其中一个“面壁人”的计划是引爆太阳与三体星人同归于尽,以此威胁三体星人,让其不敢入侵地球。这个计划将地球上的所有生命甚至太阳系,都作为对抗三体星人入侵的筹码,计划被曝光之后,地球当局和普通民众均无法接受,为此专门在国际法中增设了一项“地球生命灭绝罪”,用以惩处思考或者实施此类危及地球全体生命安全的罪行。回到现实,当代各国刑法中,基本都将“思想犯”排除在刑事制裁领域之外,只惩治将犯罪思想付诸现实、客观上存在的犯罪行为。相对于中国古代的“刑用于将过”“腹诽罪”等主观臆定思想犯罪的做法,将思想犯排除出刑罚领域,无疑具有进步意义。一方面,现有技术手段难以有效测算人心和思想;另一方面,思想犯并未造成现实损害,缺乏法律介入并强制弥补过错或伤害的基本前提。可是,随着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剥夺一个人、一个区域人群甚至整个地球上的人类生命的武器或方法越来越多,信息获取的便捷性和工具手段的飞速更新,使得可能导致大规模严重杀伤后果的技术为普通人掌握的可能性越来越高,如若原子能、纳米技术、致命病毒等落入具有反社会人格的个人手中,其一旦实施犯罪,对人类文明几乎是毁灭性的,后果将无法挽回,更不存在事后刑事惩治并作出弥补的可能性了。因此,将来是否应当将某些罪大恶极的思想犯入刑,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假如,能够准确侦测出人的思想活动和犯罪意图,是否可以据此抓捕思想罪犯?在科幻电影《少数派报告》中,人类利用个别特异人类的预测能力,在犯罪实施数分钟之前提前控制住即将犯下大错的“罪犯”,从而极大地降低了整个社会的犯罪发生率。可是,按照当前的刑法学通说,无论事后证明这种预测是多么准确,既然已经提前制止了犯罪,那么被抓获的“罪犯”也就不存在犯罪行为,没有犯罪客观表现的行为也不应当受到任何处理,甚至这种预防性的“制止”本身的合法性也存在疑问。
《三体》中描述的法律问题,既有与现实生活相印证的方面,也有对人类文明发展作出警示的意图,对之深入思考和分析,或许不能立即提出解决方案,却能令我们离正确答案越来越近。
(作者单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题为《《三体》中的法律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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