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囧途》告《泰囧》侵权开庭索赔1亿
去年徐峥、王宝强主演的喜剧《人再囧途之泰囧》票房大卖12.6亿,却引来一场官司。电影《人在囧途》出品方起诉《泰囧》制片方及徐峥索赔1亿元人民币。昨日上午,此案在北京市高级法院开庭审理。
恩怨:徐峥与老东家翻脸
这起巨额索赔案的背后是徐峥与老东家武汉华旗影视公司之间的恩怨,2010电影《人在囧途》大获成功后,徐峥与武汉华旗欲拍《人在囧途2》,但徐峥称“与片方的制作理念发生了偏差,无奈放弃”。
离开武汉华旗后,徐峥找了多家投资方,但一直碰壁,直到最后找到光线传媒合作《人再囧途之泰囧》。2012年12月,《泰囧》公映,创下华语电影票房纪录。然而人红是非多,《人在囧途》制片方武汉华旗公司随即提起诉讼,认为《泰囧》一直在宣传、制作过程中,有意无意打着《人在囧途》续集的旗号招摇过市,其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为此将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影艺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徐峥告上法庭,索赔1亿元。
原告:强势公司“搭便车”
武汉华旗影视制作公司起诉称,《人在囧途》2010年上映后获得了业界的认可和观众的喜爱,成为知名品牌。《泰囧》在宣传上暗示、明示《泰囧》是《人在囧途》升级版、第二部、续集等,使观众误认为《泰囧》是《人在囧途》原出品人、原班人马打造;《泰囧》在全国各地的宣传、广告中,直接、大量地擅自使用《人在囧途》特有的名称,导致观众严重地混淆、误认;徐峥在接受电视台采访时提到《泰囧》是《人囧》升级版的言论,打击了原告的商誉,此外,被告的行为抢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导致原告的《人在囧途2》无法拍摄。
华旗影视公司认为,如果没有吸收《人在囧途》的竞争优势,就没有《泰囧》今天的票房,而直接将《人在囧途》取得的成果据为己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的律师表示,华旗公司要求除徐峥外的4被告人承担1亿的赔偿责任,赔礼道歉,5被告同时停止侵权,以此清洁影视界的竞争环境。
被告:“人在囧途”非你独占
昨日庭审,5名被告一并答辩称,《泰囧》是独立创作的影片,与《人在囧途》不存在任何关系,也不存在原告所说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侵犯《人在囧途》的任何权益。
武汉华旗公司主张《人在囧途》电影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知名商品,蕴含无限商机,在影视界具有唯一性”,但被告对此并不认可。被告律师指出,电影《人在囧途》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说的知名商品,也不构成法律中所说的特有名称。此外,电影行业也不禁止影片片名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情况。由于影片上映档期相隔数年,所以不会造成观众误认和混淆。对于构成虚假宣传的指控,被告律师表示,这些说法均不是《泰囧》的官方宣传,是来自媒体的宣传报道。(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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