梓潼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响应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增强布局规划对辖区市场的适应力和调控力,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结合梓潼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梓潼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三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梓潼县辖区内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依法申请经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二章合理布局具体标准及要求
第六条为了落实控烟履约要求、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确保计划与市场相协调,根据梓潼县行政区划、地理交通状况、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需求等因素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采取网格化管理,将梓潼辖区划分为四级规划区域,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采取总量控制。
第七条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梓潼县烟草制品合理布局规定。
(二)合理布局标准:根据不同街道、路、段、巷等人口密集程度、市场稳定性、零售点饱和度、消费需求变化等情况,采取差异化的数量、间距及数量与间距相结合的控制模式布局零售点。
(三)新规划或未命名的区域、路段参照但不限于相邻最近的街道、路段、巷的设置标准执行。
(四)拟新增零售点位于街道、路段交汇口的,若街道、路段规划标准不同的,参照但不限于相近的零售点所在街道布局标准。
(五)拟新增零售点所处街道、路段内无零售点的,参照但不限于最近的零售点为参照点。
(六)零售点按所属区域标准依照从四级规划区域到一级规划区域依次确认的方式进行,先依照最小规划区域确认,若该区域无相应规划标准,参照其所属上一级区域规划标准执行。
第八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酌情放宽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限制:
(一)申请人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和医疗保障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50%。
(二)申请人因残疾级别较高无法从事一般社会工作,可酌情放宽间距限制。其中,视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级、肢体残疾重度(一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30%;视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二级、肢体残疾中度(二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20%;听力残疾三级和言语残疾三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10%。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正常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辖区内其他经营地址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30%。
(四)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限制区域内,主动迁址经营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50%。
(五)连锁超市、连锁便利店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每日连续服务时长超过12个小时,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20%。
对于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第八条一、二
所指对象)放宽限制条件办证,实际经营者必须为申请人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同一人只能享受一次间距政策优惠。
对于符合放宽情形,同时受数量限制影响的,不得突破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数量上限。对于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宽情形的,适用其放宽幅度较高的规定,放宽幅度不得累计。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疾人不予放宽办证条件:
(一)有固定职业或稳定收入来源的;
(二)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三)非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经营的;
(四)较低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可以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
(五)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放宽的情形。
第十条特定经营场所内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二)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茶楼、娱乐场所等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三)二级以上车站候车室内,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四)大学专科以上高等学校,师生规模1万人以下可设置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师生规模1万人以上可设置4个烟草制品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0米。
(五)用工人数500人以上的厂矿企业(生产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及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原料、易燃易爆物品为主辅料的厂矿除外),为满足内部员工卷烟消费需求,对内经营场所,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六)各专业市场、综合农贸市场内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依据市场规模确定零售点个数,正常经营户在200户以上的,可设置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市场总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6个;正常经营户在200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以上特定经营场所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不作为其他零售点设置的参照点。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不具备安全因素的,如:经营农药、化肥、药品、化学品、油漆、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易污染商品的,符合安全条件的加油(气)站除外。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以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距离低于200米的区域不新设置;中小学内部以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不低于100米区域,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幼儿园内部以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不低于50米区域,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三)无人超市或自动售货机、游戏博彩等特定经营场所。
(四)政府及所属部门明令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五)经营场所在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待拆迁建筑等区域内。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低于”、“不低于”、“不超过”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十三条本规定中的距离以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政策法规要求的人行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方法:起点与终点分别为最近零售点与申请场所出口、入口的最近一侧门沿。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的营业面积是指实际用于经营场所的面积,不包括仓库、车库等辅助设施的面积。
第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的“道路规划、城市建设”是指政府建设、规划部门依法征收、出让、划拨、拆迁、建设等行为,不包括自建房重修及商住用房地产开发。
第十六条本规定中的“中小学、幼儿园”,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实施学前教育、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及特殊教育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聋哑学校等。“进出通道口”是指供学生正常进出校园的正校门,不含消防通道及临时设立的侧门等不常设出入口。
第十七条本规定中的“连锁超市、连锁便利店”,是指全国门店总数在50家以上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超市、便利店。不包括仅统一的商号和标识,在其他方面标准化程度较低的超市、便利店。
第十八条本规定的各级区域编号、规划区域、规划新增数、规划标准等数据,根据社会实际需求、市场变化、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梓潼县烟草专卖局每年进行定期评价。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绵阳市梓潼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限两年。梓潼县烟草专卖局于2020年7月发布的《梓潼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梓潼县烟草专卖局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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