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上班时间厕所内死亡 该谁担责?

绵阳晚报 2021-09-14 11:09 大字

丈夫在上班的时候上个厕所,却不想这一进去就再没有出来,这让王芳难以接受,同时也认为雇佣方应该担责。为了讨要一个说法,她和家人起诉到了法院,提出包含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在内的近29万元赔偿……

■魏宗久陈思蒙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

上班时间厕所内死亡家属索赔29万元

2019年2月,三台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牧公司)与绵阳一家农业公司签订了一份《猪场租赁合同》,约定由农牧公司租赁下对方位于梓潼县长卿镇的一处生猪养殖场,租赁期限为1年。随后,农牧公司作为发包方,将清洗猪圈的工作承包给了刘明。

2019年9月,王芳和丈夫接到刘明电话,邀约去猪场洗猪圈,并口头约定100元/天/人。9月4日,夫妻俩进场开始清洗猪圈,可谁也没有想到,短短几天后,9月9日上午9时许,丈夫在工作中说要去上厕所,意外在厕所中死亡。

丈夫的突然离世,让王芳与家人陷入了巨大的悲痛之中,而对于死亡的原因,王芳也有自己的看法:“在清洗过程中臭气刺鼻,就连呼吸都很困难,加上每天10多个小时的劳动,身体不堪重负……”王芳在诉讼请求中认为,正是因为这个工作的特殊性,才会导致丈夫死亡。为了讨要一个说法,她和家人将农牧公司和刘明起诉到了法院,提出包含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在内的共计近29万元赔偿。

两大焦点法院逐一评析死者自身担责50%

梓潼法院审理认为:王芳丈夫去世后未进行尸检及死因鉴定,其死亡原因不明,但因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死亡,即使系突发疾病死亡,也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视同其因劳务受到人身损害,雇主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焦点有以下两方面:

第一,死者是为被告刘明提供劳务,还是为被告农牧公司提供劳务

庭审中,农牧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公司员工与刘明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聊天记录能够反映双方就承包清洗猪圈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且相关证据及证言能够形成证据链,证实系农牧公司将清洗猪圈劳务发包给刘明。双方虽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其聊天内容对清洗价格、时间及双方需准备的材料等均进行了约定;无论是王芳夫妻还是案涉证人,均是受刘明邀约清洗猪圈,且由其支付劳务报酬。加上王芳未举证证明刘明系农牧公司工作人员或是受农牧公司委托清洗猪圈,综上所述,法院认定,死者是在为刘明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死亡。

第二,过错责任应该如何认定

法院认为,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其死亡自身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庭审中,王芳及家人在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时,对死亡赔偿金部分仅主张2被告承担50%,可视为其自认死者自身应当承担50%责任,予以认可。另一方面,死者虽未为农牧公司提供劳务,但公司作为发包方,对场地负有安全管理义务,农牧公司在将猪圈清洗劳务发包给刘明时,未对安全责任承担进行约定,在清洗猪圈的过程中也未派驻人员对猪场进行安全管理,也有过错。结合事故发生的原因,根据各方的过错,对于原告的损失,法院酌定农牧公司承担10%的责任,刘明承担40%的责任较为适宜。

经过认定,死者及家属各项损失共计52万余元。根据上述责任划分及扣除此前已经支付的款项,法院判决被告刘明在指定时间内赔偿原告20万余元,被告农牧公司赔偿2万余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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