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儿媳“霸占”房屋 老人无奈起诉

绵阳晚报 2021-09-08 07:59 大字

儿媳与儿子离婚后拒不搬走,依然强行住在父子俩共有的房屋。不仅如此,还将房屋门锁换了,不让父子俩入住。无奈之下,七旬老人和儿子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儿媳返还房屋。近日,记者从游仙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了这样一起案例——

■蹇红张黎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

事件回放

年过七旬的刘大爷,梓潼县人,与儿子刘兵是绵阳游仙区一环路东段一套房屋的所有权共有人。2006年,刘兵和小丽结婚登记后,便一直住在这套房屋内。2020年3月,刘兵和小丽的婚姻走到了尽头,且经过游仙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夫妻婚后添置的生活用品、家具、家电归小丽所有。小丽不服提起上诉,但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随后,绵阳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上诉人小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现离婚判决已经生效,但她拒不搬离属于我们父子俩共有的房子,反而将房屋门锁换掉,不准我们入住。”今年4月,在经过双方多次沟通未果后,刘大爷和儿子一纸诉状递交到了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小丽排除妨碍,立即搬离案涉房屋。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本案中,刘兵与小丽离婚纠纷一案,已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且刘大爷父子俩系案涉房屋所有权人的事实,有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为证,再结合生效判决中该房屋系婚前财产的认定,被告小丽已无权继续占用该房屋。现刘大爷父子俩诉请小丽搬离案涉房屋,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已生效的离婚判决书中也载明,刘兵、小丽婚后添置的生活用品、家具、家电全部归小丽所有,且父子俩也当庭自认房屋内的所有物品归对方所有,故小丽应将除水电气设备设施外的房屋内的物品一并搬离。

综上,法院判决限被告小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原告刘大爷父子俩共有的案涉房屋。(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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