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道内行走被撞 伤者自行担责20%

绵阳晚报 2021-09-08 07:44 大字

道路上,人车各行其道,这是最基本的常识。但是,如果行人走到了机动车道上,并且还被车辆给撞了,这到底应该算是谁的责任呢?近日,梓潼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认为,伤者需要自行承担20%责任。

■谢春明陈思蒙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

事故要从2019年2月说起。

2019年2月28日19时24分许,王文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罐式半挂车,由梓潼往绵阳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国道108线2062KM+800M处时,与在机动车道内行走的张大爷发生碰撞。同年4月3日,梓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张大爷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王文承担主要责任。

另经查明,案涉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重型罐式半挂车,分别登记在两家物流公司名下,王文仅为聘请的驾驶员,且物流公司为车辆购买了保险。

为了讨要一个说法,2019年10月,张大爷起诉到了法院。2020年4月29日,梓潼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肇事车辆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承担自身损失20%的责任,并判决相关责任人赔偿张大爷除护理依赖费、误工费(原告未在该案中主张)之外的相关费用,其中判决案涉车辆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15万余元。

可是,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

2020年7月,张大爷第二次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对自己的院外护理依赖费、务工费、交通费等再次作出赔偿,各项金额合计17万余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启动相关鉴定程序,对张大爷的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重新鉴定。同年9月,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刘大爷精神障碍属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程度范围。

梓潼法院审理认为,梓潼交警队作出的责任认定及前次法院民事判决所作的责任划分均正确适当,依法确定肇事车辆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承担自身损失20%的责任。因王文系物流公司雇请的驾驶员,在本案中不承担对张大爷的赔偿责任,故张大爷损失的80%应由两家物流公司依法连带赔偿。

经认定,张大爷的护理依赖费及误工费合计18万余元。为此,法院判决限被告保险公司在指定时间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大爷上述费用的80%,支付护理依赖费及误工费共14万余元。其余1000余元的交通费、鉴定费、检查费,由两家物流公司承担。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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