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位签订10年服务协议 员工中途要辞职
一封申请书、一次劳动仲裁委申请、一场官司,刘强怎么也想不到,从单位辞职本是件小事,却遇到了这么多“意料之外”的情况。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赵加锋陈思蒙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
1员工辞职一波三折用人单位不放人
1981年出生的刘强,梓潼县人。2011年9月,他经公开应聘成为某医院工作人员,并与院方签订了《聘用合同书》。双方约定:合同期从2011年9月11日至2015年9月10日;刘强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2015年9月10日,双方签订《聘用合同续订书》,新的聘用期从2015年9月10日至2019年9月9日。2019年9月9日后,双方未再签订聘用合同。
2020年5月27日,刘强向医院递交了辞职申请。此后,院方一直未给予答复,且超过三十日。2020年7月23日,刘强向梓潼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同年9月2日,梓潼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解除双方聘用关系,由院方为刘强出具解聘关系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原以为辞职一事就这样结束了,却不想半个月后,医院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裁决,要求维持双方的聘用关系。
2聘用关系已解除其他权利可另行主张
法院查明,2015年,医院选派刘强到外地进修学习12个月,同时要求其签名捺印了一份“进修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刘强进修结束后,必须在院方工作服务不少于十年期限。
梓潼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医院、被告刘强签订的《聘用合同书》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刘强2015年接受医院选派,进修12个月,根据相关协议,医院要求刘强在进修结束后,在本单位工作服务不少于十年,刘强签名捺印的行为表明其自愿接受。所以,在刘强向医院提出辞职申请时,双方的聘用合同关系,并未因《聘用合同续订书》中所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
但是,刘强2020年5月27日向医院递交辞职申请后,医院超过三十日不予答复,双方的聘用合同关系在2020年6月27日自行解除,这既符合双方在《聘用合同书》中的约定,也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本案中,刘强现在解除与医院的聘用关系,医院认为违反“外出进修协议”中关于服务期限的约定,对此,医院可根据“外出进修协议”的约定,依法另行主张权利。医院为刘强出具解聘关系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是其法定义务,也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依法保护。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医院的诉讼请求,并在指定时间内为被告刘强出具解聘关系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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