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酒驾依然乘坐 车祸身亡也要担责

绵阳晚报 2021-03-02 08:35 大字

明知对方系酒后驾驶,却依然选择了乘坐,不想半路遭遇交通事故当场死亡。随后,死者家属一纸诉状递交到法院,索要78万余元的赔偿……近日,梓潼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时认为,明知是酒驾依旧选择乘坐的胡兵,虽然在车祸中身亡,但仍需担责。

■谢春明陈思蒙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

事故乘坐无号牌摩托出事故身亡

2019年5月的一天,何伟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后面加挂重型低平板挂车,行驶至梓潼县三梓路时,与相对方向赵强驾驶的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乘客胡兵当场死亡、赵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6月,梓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伟和赵强在此案中承担同等责任。经查,何伟为半挂牵引车和重型低平板挂车均投保了保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由于相关赔偿迟迟得不到解决,2019年11月,死者胡兵的家属起诉到了法院,将何伟、赵强、案涉保险公司共同列为被告,要求三方按责任比例支付共计78万余元赔偿。然而,因为赵强和保险公司在辩称中提到“胡兵明知赵强是酒驾依然选择了乘坐”和“摩托车实际归胡兵所有”这两点辩护意见,让案件变得复杂了起来。

焦点乘坐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梓潼县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就是乘坐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摩托车驾驶人员及乘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依据梓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明的事实,摩托车驾驶员赵强与乘客胡兵均未佩戴安全头盔,均违反了该规定。同时,根据鉴定:死者胡兵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毁损伤死亡,故胡兵因未佩戴头盔加重了交通事故的后果,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

其次,关于胡兵是否知道赵强系酒后驾驶。对此,赵强提交了聊天记录,以及证人证言,能够证实两人事发前的晚上曾一起吃饭,吃饭过程中赵强饮了酒,胡兵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明知赵强系酒驾仍然乘坐,将自己置于危险中,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涉案摩托车到底是不是胡兵所有。首先,有证人证实涉案车辆系胡兵在使用;其次,涉案车辆购买地点为剑阁县,胡兵系剑阁开封人,而赵强系梓潼人,更能显示胡兵与涉案车辆的紧密程度。同时,死者家属也未提供证据,证实涉案车辆系赵强所有或者管理,故法院认定涉案车辆由胡兵管理和支配,胡兵明知涉案车辆无号牌又未购买交强险,仍然交由赵强驾驶并搭乘自己在道路上行驶,既违反了交通法规,又加重了事故发生的后果,故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判决

虽身亡仍要担责15%

综上,结合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各自的行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法院确认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何伟承担50%的责任,赵强承担35%的责任,胡兵承担15%的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认定,死者胡兵其主要收入来源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为城镇,对于原告家属的损失应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其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共计79万余元,各方需根据法院认定金额进行支付和赔偿。

(本文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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