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起诉业主索要物业费还索赔9元违约金
随着社会的发展,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制度已基本普及,同时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也日趋严重,其中最为普遍的情况就是业主拒缴物业费问题。近日,梓潼县一家物业公司就以拖欠物业费为由,将一户业主起诉到法院。除了索要1800余元物业费外,还附带提出了9元钱违约金的索赔请求。对此,梓潼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在服务上存在瑕疵,违约金诉求被驳回。
■何代江陈思蒙记者邓勇
物业起诉业主索要物业费附带提出9元违约金
2017年12月1日,梓潼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作为乙方,和梓潼县一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甲方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载明“服务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服务标准不低于三级物业管理服务,管理范围包括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养护和管理,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等等,并对相关收费标准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2018年1月1日,物业公司开始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1970年出生的夏伟(化名)是该小区的一名业主。由于2018年、2019年的物业费没有及时缴纳,物业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夏伟支付欠下的物业费1803元,并支付违约金9元。
面对物业公司的诉求,夏伟则主要辩称,物业公司本身不具有投标资格,相关合同的签订应该属于无效。同时认为,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没有达标,存在绿化带及公摊部位被部分业主侵占、擅自将绿化部分更改为车位、乱搭乱建;公共设施未得到维修,环境脏乱;消防安全隐患极其严重,灭火器缺失、灭火器过期、消防水带缺失、占用消防过道等问题。即使合同有效,物业公司也是严重违约,没有资格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有瑕疵索要违约金被驳回
梓潼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物业公司系依法成立并按照法律规定经梓潼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备案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其在2017年12月1日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原、被告均具有约束力。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未按约定缴物业服务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原告诉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共计1803元,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原告的资质不符合小区的招标文件,该合同无效,但本案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原告系依法成立并经备案的物业服务公司,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是否违规中标,属于业主委员会内部审查范围,现已对外签署合同,即具有对外公信力。另一方面,依照《四川省物业管理理条条例例》》相关规定,原告对消防设施设备负有检查、维护,同时有将过期、遗失消防设施的情况报送给业主委员会的责任,由业主委员会启用专项维修资金予以更换新的消防设施设备,因此原告不负有更换新消防设施设备的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被告夏伟反映的小区存在私搭乱建、占用消防通道、擅自更改绿地使用性质等行为,均属于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禁止的行为,而原告作为物业服务公司,对上述禁止行为负有劝阻、勒令整改、及时报送业主委员会,协助业主委员会处理的责任,经庭审查明,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劝阻、报送业主委员会进行处理,是对合同履行不到位,因此,原告要求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夏伟支付物业服务费1803元,驳回原告物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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