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处分权人签订租赁合同 法院认定无效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因房屋或者设备租赁等纠纷引发的诉讼司空见惯。其中,因无权处分导致的合同纠纷又占有相当的比例。什么是无权处分?简单点说,就是行为人明明没有特定标的物的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对他人的财产进行买卖、租赁等行为。那么,与无权处分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吗?一起来看梓潼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何小梅陈思蒙记者邓勇
签订合同租赁5年混凝土泵车未到期被收回
今年47岁的老吴,剑阁县人。2015年2月,老吴与梓潼人谢东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由谢东将一辆泵车及配套的附属设备等出租给老吴(该车行驶证登记在刘亮名下),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为55万元,何春作为合同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捺印。该合同的补充条款载明,如谢东违约,将全额退还租赁费,并以不高于国家银行利息四倍支付。同日,谢东将该车交付,老吴则向其支付租赁费55万元。
然而,约定的租赁期限还没到,2017年10月,车辆就被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重科公司)收回,原因是该车未缴纳融资租赁款。无奈之下,老吴找到了谢东和何春,要求退还剩余租金。几经讨要无果后,2020年1月,老吴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谢东退还自己租赁款25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同时判定何春对上述费用的支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面对老吴的诉求,谢东辩称,自己是受刘亮委托,处理案涉车辆的经营事项,其行为后果均应由委托人承担,且认为老吴提出的各项费用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被告何春则表示,自己只是合同双方的见证人,没有拿过钱,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车辆出租方为无处分权人所签合同认定为无效
庭审查明,早在2014年9月,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就作出判决书,认定刘亮向中联重科公司融资租赁了本案在内的三台混凝土泵车,并判决案涉车辆所有权属中联重科公司所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0月,车辆被中联重科公司收回。
梓潼法院认为,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待定,经权利人事后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本案涉及的泵车,在2014年9月就被判决所有权属中联重科公司所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具有社会公示效力,刘亮、原告老吴、被告谢东等均视为知晓该事实。对于谢东是否基于刘亮的委托出租该车辆,现无法查清,但即使该委托为真,因刘亮在出具委托书时已对该车不具有所有权,其无权委托他人处分该车辆。加之中联重科公司于2017年10月自行收回该车,表明其拒绝他人处分该车,故老吴与谢东当初签订的《租赁合同》成为无效合同,因此老吴主张返还车辆收回余下租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因《租赁合同》无效,合同中的违约金和担保条款均为无效条款,故对老吴要求支付违约金和何春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经过认定,法院判决被告谢东在指定时间内返还原告老吴租金25万余元,驳回老吴其他诉讼请求。(本文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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