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他撞了我的牛,还要我赔12万”

绵阳晚报 2020-04-17 10:13 大字

2018年9月13日,家住梓潼县的刘先生遭遇了一场车祸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而事故的起因说来也有些搞笑:那就是自己驾驶的摩托车撞到了一头在省道上闲逛的水牛身上。为此,刘先生将水牛的主人老赵起诉到了法院,索要自己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2万余元。那么,针对这起因为一只牛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法院会如何进行判决呢?

■白杨王国木记者邓勇

A水牛省道上闲逛摩托不小心撞上

2018年9月13日早上6时许,刘先生驾驶摩托车在302省道从宝石乡场镇方向往梓潼县城方向行驶,发现道路上有一只闲逛的水牛。“当时我已经看到了水牛,只是没想到在经过水牛身边时,水牛突然掉头。”刘先生在交警大队陈述案件经过时表示,由于避让不及,摩托车与水牛发生了碰撞。后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刘先生伤情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事后,刘先生了解到,这头水牛的主人正是老赵,事发当天早上,这头水牛自行从牛圈里挣脱后,就一直沿省道302线闲逛。

刘先生认为,老赵作为水牛的主人,没有尽到相关的看管义务,导致水牛冲上了省道,从而引发此次事故的发生。为此,2019年7月,刘先生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老赵赔偿自己的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12万余元。

面对刘先生的诉求,老赵则辩称,自家的水牛性格温顺,此次事故是刘先生的不当行为造成。同时认为,刘先生驾驶摩托车,应该主动避让水牛,事故不仅造成了水牛受伤,由于当时水牛已经怀有小牛,所以应该由刘先生赔偿相关损失2万元。

B驾驶员和水牛主人均有责任按照6:4进行划分

梓潼法院审理认为,作为经常往返乡镇的摩托车驾驶员,对于路边偶尔出现的农用牲畜应及时减速或停车避让。同时,作为一名合格的驾驶员,对于道路行驶过程中的突发情况应具备基本的风险评估能力。另一方面,尽管省道用于车辆正常行驶,但其穿行于中国各地农村,现实情况中不可避免有家养牲畜或农用牲畜的穿行,牲畜的本能及对危险的认知使其不能主动避让行驶在道路上的车辆,对于同等情况下对驾驶员的要求更高,因此,本案中原告刘先生在此次事故中是存在一定责任的。

关于被告老赵辩称自己并没有主动将牛牵至公路上,发生事故也不是自己本身的过错造成,因此不应该承担责任。法院认为,老赵饲养水牛无论用于农牧生产还是经营水牛养殖,对其所养殖的水牛都应尽到基本的管理职责。水牛体型庞大,重量通常在千斤以上,尽管相比较其他大型动物来讲水牛性格比较温顺稳定,但不能完全避免对人具有一定伤害性,因疾病或突发刺激导致水牛发狂伤人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对于水牛的所有人,应尽可能避免自己所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妨害。本案中,老赵若尽到管理职责,及时检查牛栏或圈绳,其圈养的水牛也不会自行行至省道上,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规定,本案中,老赵饲养水牛时自己未尽到看管的义务,在此次事故中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经过认定,刘先生在此次事故中各项损失为9万余元。综合事故发生的原由及原、被告责任的大小,法院酌定在本次事故中,原告刘先生承担60%的责任,被告老赵承担40%的责任。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老赵在指定时间内赔付原告刘先生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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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潼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梓潼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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