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校内摔伤牙齿脱落 家长两年后索赔
2017年6月,在梓潼某学校就读的女孩小蒙在学校健身器材上玩耍时,不慎跌落致牙齿受伤。尽管第一时间进行了治疗,但至今未长出新牙。更让小蒙父母难受的是,经过专业评定,孩子还需要一系列治疗,相关费用高达几万元。2019年8月,小蒙母亲作为女儿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学校赔偿后续治疗费5.5万元及鉴定费1200元。那么,法院最终会如何进行判决呢?
■何小梅王国木记者邓勇
在校期间受伤致牙齿脱落时隔两年家长索赔
2007年出生的小蒙,此前在梓潼县某小学就读。2017年6月6日晚自习课间休息时,小蒙和同学自行在健身器材(攀爬平梯)上玩耍,不慎从平梯上跌落,致其牙齿受伤,随即被老师送往当地卫生院紧急治疗,并于第二天被送往绵阳救治。随后,虽经医院多次治疗,但小蒙牙齿脱落的地方至今也未能长出新牙。2019年4月12日,小蒙母亲张女士委托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对女儿牙齿的后续治疗费用进行评定,该中心于10天后出具鉴定结论,认定小蒙目前需要进行的治疗包括全口固定矫治、种植修复等等,费用需3.2万元至5.5万元。此次鉴定,产生鉴定费1200元。
张女士认为,女儿受伤时未满十周岁,事发时无老师在场。学校虽然建立了安全工作制度,多次在学校开展各项安全活动,明确禁止学生在学校做危险游戏,但现场并未设置警示标识并明令禁止学生私自玩耍健身器材,应承担相应责任。为此,2019年8月,张女士作为女儿法定代理人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学校赔偿后续治疗费5.5万元及鉴定费1200元。
针对张女士的诉求,被告小学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针对学生活动安全,学校有安全知识讲座,有安全制度,老师也多次讲过,且相关的设施设备都是符合规范的。并认为原告主张的5.5万元医疗费没有任何资料支撑,不同意赔偿。
学校承担75%责任判决赔偿近2.5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梓潼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原告小蒙为被告学校的学生,事发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对其应具有较高的监管保护义务。虽然被告老师已经叮嘱学生不能进行剧烈运动、玩危险游戏,已尽到一定的监管职责,但该叮嘱尚不足以充分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安全。同时,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其采取了相应安全措施保障学生安全使用健身器材,现原告使用该器材时受伤,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另一方面,原告受伤时系课间休息,课间休息与上课时间学校承担的安全保障责任应有所不同,老师也不可能做到对每个学生进行监管看护,故应适当减轻学校的责任。另外,事发时原告差十余天就年满十岁,已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应清楚未在老师指导下攀爬平梯的危险性,且受伤也系自己不慎,故原告自身具有极大的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过错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由被告承担75%,原告承担25%,因原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本案中,原告主张牙齿治疗的后续治疗费虽未实际发生,但根据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该治疗系必然会产生,故相应费用可在本案中予以支持。但后续治疗费为3.2万元至5.5万元,该费用为可变数值,法院确定按3.2万元计算。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承担原告牙齿后续治疗费2.4万元及鉴定费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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