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让后还能向原债务人追偿吗?

绵阳晚报 2019-12-11 09:30 大字

债务转让通俗一点来讲,就是将自己负担的债务在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担还款义务。但是,如果在后期执行过程中,债权人因为某些特殊原因收不到这笔欠款,那应该起诉谁呢?近日,梓潼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杨地林王国木记者邓勇

案件回放

2014年8月,成都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甲方)与某机械公司(乙方)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租用乙方机械设备5台,用于梓潼某国际广场项目。2016年6月,项目施工开发公司(甲方)、建筑工程公司(乙方)、机械公司(丙方)三方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此前租赁设备的近26万余元费用,由开发公司支付给机械公司。2016年8月,建筑工程公司出具收据一张,载明收到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近26万元。同日,机械公司出具收到18万元作为塔机租赁费的证明。

说好的是近26万元的费用,如今却只收到了18万元。多次催收无果后,机械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开发公司和建筑工程公司共同支付这笔费用。

法院判决

庭审中,被告开发公司辩称,对机械公司诉称的事实无异议,但公司已将涉案的全部费用支付给了建筑工程公司相关负责人,故该款项应由建筑公司承担。而被告建筑公司在向法院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中则认为,机械公司主张塔机租赁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机械公司与建筑工程公司、开发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已将债权债务转移。按照协议相关内容,案涉款项应由开发公司支付。

梓潼法院审理认为:机械公司与开发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三方于2016年6月签订的《协议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开发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机械公司塔机租赁费用。本案中,三方协议转让的债权总额为近26万元,开发公司仅支付18万元,在原告催收后,应将剩余的近8万元支付给原告。

关于开发公司辩称已将全部款项支付给了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应由建筑公司支付该款项的意见,经查,在三方已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的情况下,开发公司的辩称不能对抗原告继续依照协议向其主张债权的权利。建筑公司已将债务转移给开发公司,且合法有效,建筑公司与原告间此笔债务已消亡,故建筑工程公司不予承担责任。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限被告开发公司在指定时间内支付原告机械公司租赁费近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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