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街不走人行道被撞身亡 自行担责20%
行人老张在过马路时没有走人行横道,结果不幸被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撞倒,后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老张的家人将肇事司机申某某以及案涉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近百万赔偿。
近日,记者从梓潼县人民法院获悉,老张在横过马路时没有走人行通道,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被判自行担责两成,而肇事司机忽视行车安全,被判担责八成。
■何小梅王国木记者邓勇
A./事件/
横穿马路被撞身亡家属索要百万赔偿
2019年9月,申某某驾驶川B201AX小型普通客车由绵阳往梓潼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108线2037KM+100M路段(前方不远处设置了过街人行横道和红绿灯)时,与正在过马路的行人老张相撞,造成老张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老张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经查,老张死亡时年满60岁,已在梓潼县社保中心领取养老金。
针对此次交通事故,梓潼交警大队委托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对案涉小型客车进行机件鉴定,鉴定结论认定该车转向系、制动系符合相关要求,左远光灯无工作效能,不符合相关要求,事故前行驶速度约45-49km/h。2019年10月,梓潼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认定申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老张承担次要责任。在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当事双方均未申请复议。此外还查明,案涉车辆在梓潼某财保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100万元)及不计免赔率,上述保险均在保险期内。
随后,老张家属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肇事司机申某某以及保险公司赔偿因老张死亡造成的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近百万元。
B./庭审/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肇事司机也有话说
面对老张家人的诉求,被告申某某表示,车辆在5月份刚刚进行了验审,上路之前不存在安全隐患。且购买了相关保险,相关损失也应该找保险公司赔付。“我在本案中已垫付了部分费用,原告应该出具谅解书。如果不出具的话,我多垫付的钱应该返还给我。”申某某表示。
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申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属于公司免赔事由,故拒绝赔偿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
C./判决/
行人将自己置于不安全境地担责20%
梓潼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的,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被告申某某在驾驶时未谨慎观察,在发现老张横过马路时,未及时减速慢行或采取其他应急措施所致。同时,事发路段系国道,车辆较多且速度较快,横穿公路本身危险性较大。老张未按交通规则走前方人行通道,而是选择在无信号灯和人行横道的地方穿越公路,已将自己置于不安全境地。根据梓潼交警大队的责任划分,法院认定被告申某某承担80%的责任,老张承担20%的责任。
经查明,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虽保险公司辩称申某某驾驶的机动车机件不符合要求,属于商业险免赔事由,但并未提交相关的保险条款,且也未举证证明在购买保险时对免责事由进行了充分的说明和告知义务,故对其辩称法院不予采信。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老张家属所遭受的损失,保险责任之外的损失部分由原告和申某某按责任比例分担。
经过认定和核算,法院确定,保险公司还需赔付原告64万余元;被告申某某应承担的赔偿损失为1万余元,其已赔付3.7万余元,故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多赔偿的部分可与原告协商解决或另案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其余损失由老张家属自行承担。最终,法院判决由案涉保险公司在指定时间内赔付老张家属相关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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