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教练车致人死亡 保险公司追偿获支持
男子唐某醉酒驾驶教练车出事故,导致电动车驾驶员蒲某某死亡。为教练车承保的保险公司在法院调解下,向死者家属垫付了交强险限额内的11万元。之后,保险公司发起追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唐某以及教练车所挂靠的梓潼县某驾驶培训公司(以下简称:驾培公司)共同返还其已经支付的11万赔偿金。最终,法院会如何进行判决呢?
■赵加锋王国木记者邓勇
醉驾教练车致一人死亡保险公司赔偿后追偿
1987年出生的唐某,梓潼县人。2018年3月2日18时许,唐某醉酒驾驶一辆教练车由梓潼向绵阳方向行至国道108线处,与前方蒲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蒲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梓潼交警大队认定,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查,案涉教练车登记在某驾培公司名下,实际所有人为仇某,双方系挂靠关系。事发时,教练车仅在保险公司处购买有交强险。
2018年8月6日,梓潼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除认定唐某违反道路交通规则,酒后驾驶教练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外,还认定驾培公司出借特殊经营资格车辆,是违背行政许可、规避国家有关行业准入制度的行为,有明显过错;同时,驾培公司对挂靠在其名下的案涉车辆及驾驶人员未尽到管理、监督职责,对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
随后,法院就民事部分作出判决,家属因蒲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合计近28万元,由教练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11万元;不足部分合计近17万元,由唐某和驾培公司按照9:1的比例进行赔偿,且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因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10月17日,绵阳市中院作出裁定书,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将11万元的赔偿款支付至死者家属的账户。
2019年4月,保险公司针对自己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作出的赔偿,向唐某、驾培公司进行追偿,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其已经支付的11万赔偿金。
追偿诉求获得法院部分支持两被告按过错比例进行支付
面对保险公司的追偿,被告唐某辩称,自己现在在监狱服刑,没有能力赔偿,且认为自己不是车主,不应该赔偿。被告驾培公司则认为,公司不是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仅是名义车主。同时认为,本案应参考法院裁判文书中确定的责任比例,即公司承担10%的责任,且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梓潼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教练车导致事故发生,是直接侵权责任主体,对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的赔偿款,唐某负有返还义务;被告驾培公司虽存在对案涉事故车辆及相关驾驶人员未尽到管理、监督职责过错,但没有直接性和故意性,故驾培公司应在已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上,按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中所认定的过错责任比例,对保险公司已支付的11万元赔偿款承担10%的连带清偿责任。驾培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唐某追偿。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决限被告唐某在规定时间内返还原告保险公司此前垫付的11万元赔偿款;被告驾培公司承担1.1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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