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朋友车辆出事故 车主被判不担责
借来朋友的车辆开,不料出事故致他人死亡,且肇事者尿检结果呈阳性。死者家属将肇事者、车辆所有人、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93万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车辆所有人和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成为焦点。
■杨跃兰记者刘晏男
1.借车来开出事故死者家属状告三方
2019年1月18日下午,梓潼籍男子赵某驾驶从朋友张某处借来的小型轿车,沿梓潼县文昌镇文昌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时,与相对方陈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陈某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介入调查,经检测,赵某尿检结果呈阳性。梓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赵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次要责任。
今年3月,当地检察机关以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梓潼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死者家属向梓潼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依法判决肇事者、车辆所有人和保险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93万余元。其中,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者险范围内赔偿139万余元,不足部分由被告人赵某和张某(肇事车辆车主)共同承担。
2.车主是否应担责?车主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
庭上,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辩护,被告人赵某系自首,且系初犯,请求对其宣告缓刑。
梓潼法院审理查明: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次要责任。事发当天,公安机关对赵某进行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车主张某为涉案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中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100万元,同时购买了三者不计免赔)。事发时,车辆在保险期内。
梓潼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至事故地点时,未靠右行驶且超速驾驶,未尽安全谨慎驾驶的义务,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要求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梓潼公安局认定被告人赵某在事发前几日曾吸食过毒品,对其作出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因此对其不适宜宣告缓刑。
被告人赵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案件事实,法院认定被告人赵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害人陈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3.保险公司是否应担责?无证据证明肇事人系毒驾,保险公司应赔偿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关键在于赵某是否属于“毒驾”。
根据在案证据,无证据证实被告人赵某在案发当天吸食了毒品,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
据此,根据被告人赵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害人陈某死亡而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办理丧葬事宜支出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1万元,不足部分的7.8万元,由被告人赵某和被害人陈某按责任大小承担,由赵某赔偿6万元;保险公司在三者险范围内赔偿49万余元;驳回原告人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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