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打了借条 但否认借钱

绵阳晚报 2019-10-16 10:01 大字

梓潼籍男子林某向朋友借钱后拖欠不还,最后干脆耍起了无赖,否认借款事实,最终被诉至法院。近日,记者从梓潼县人民法院获悉,虽然林某否认,但有借条、短信内容等证据印证,法院因此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依法判令林某如数归还欠款本金15.5万元及利息。

■何代江记者刘晏男

A借款几年不还居然翻脸不认账

2015年6月,梓潼籍男子林某因生意周转不灵,在朋友张某处借款15.5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条,约定利息2分,借款时间为一年。很快时间届满,张某找到林某催收借款,可林某诸多推辞,后来干脆耍起了无赖,否认借款事实。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林某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5.5万元及相应利息。

梓潼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了该案。庭上,被告林某的诉讼代理人辩称:其一,2016年林某确实给张某打过借条,但没有证据证明林某收到该笔借款,如果给付现金,应当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无法提供;其二,借条约定1年还款,原告满1年就应当主张,但本案至今才主张,有违常理。何况约定按季结息,目前已有16个季度没有结息,对方也没有主张,难以认定借款的真实性。

被告方同时指出,按照证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权利,有提供证据的义务,本案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

B法院判决:短信内容作重要凭证

经梓潼法院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林某于2015年6月26日向原告借款15.5万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张某人民币155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伍仟元整)于2016年6月26日归还,利息按2分结息,按季结息。”有双方签名捺印。

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催收未果,于2019年4月28日起诉至法院。另查明,2019年5月6日,被告林某给张某发送短信,内容为“给我一个卡号,我一次还不完我慢慢给你还。”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的借款行为是否实际发生。庭审中,被告辩称虽有借条,但借款没有实际发生,庭审中,被告对借条上的签名没有异议,如原告没有向其借款,被告为何要向原告出具借条?这实在有违常理。

同时,结合被告发送短信“希望慢慢还款”的事实,能够认定该借款实际发生,故对被告诉讼代理人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对原告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最终判决如下:限被告林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15.5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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