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棵柚子树被人烧毁 受损者为啥还要担责?

绵阳晚报 2019-09-11 07:51 大字

本报讯(贾定飞王国木记者邓勇)辛辛苦苦栽培了近4年的柚子树,眼看就要到丰收的季节了,谁知一场突如其来的大火,让其中300多棵果树被烧毁。这对于家住梓潼县的老沈来说,算得上一场“大灾难”。得知起火原来系他人烧荒所致,老沈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各项损失近8万元。

1974年出生的老沈,家住梓潼县黎雅镇。2015年10月,老沈与所在村社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并购买了柚子树苗进行栽种。经过细心培育,到了2019年,柚子树已经成功挂果。然而,2019年3月底的一天,一场突如其来的大火却“袭击”了柚子林,导致不少果树被烧毁。事发后,经过梓潼县森林公安现场勘验以及相关机构鉴定,烧毁的柚子树数量为369株。后经过调查,起火的原因是邻组村民老定烧荒所致。

因相关赔偿多次协商未果,老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老定支付各项损失近8万元。而老定辩称,柚子树被火烧后,自己也按照梓潼县农业局农技师的指点履行了补救措施,但遭到老沈的强行阻拦,补救措施未能实施。

梓潼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应老沈申请依法委托某评估公司对相关损失进行了评估,评估的总损失为2.9万余元。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合法财产的,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庭审中,老定陈述在火灾发生后,曾组织相关人员采取补救措施,但遭到原告的阻拦,补救措施未实际进行,原告对其阻拦行为予以承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法院认定老沈的阻拦行为对损害的扩大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老定的责任;老沈关于阻拦目的是为了保护现场,避免更大损失的观点,法院不予采信。根据本案实际,法院酌定原告因阻拦行为造成损失的扩大,自行分担本案总损失10%的责任。据此,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老定支付相关经济损失2.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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