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万货款不见了?老板状告员工侵吞败诉
漫画
老板生病休养期间将店铺交给员工照看,未见货款入账,怀疑员工私自侵占,二人因此对簿公堂。最后,法院依法判定老板败诉,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赵加锋记者刘晏男
1.
代管经营
27万元货款不知所踪
张京在梓潼经营一家五金建材店,十年前,林强受聘到该建材店上班,双方相处融洽。此后,林强的爱人白衫也来到建材店工作,主要负责销售、收款和记账。张京见林强夫妇工作认真负责,对二人十分信任。2018年,张京因患病,需外出求医,便将建材店交由林强夫妇代管经营。
2018年6月中旬,张京偶然发现林强、白衫未通过自己的银行卡过账,便派人到店铺对账,发现林强夫妇有做假账的嫌疑。张京随后到门面查账,发现从2018年5月起,林强、白衫未再编制账册。张京通过进货渠道找出原始单据核对时,发现建材店竟有20余万的钱款不知所踪。
为查清情况,张京到客户公司核实,客户公司均表示林强夫妇已收取了货款。张京认为,林强夫妇利用转移货物及做假账的方式,将本属于自己的建材销售款非法侵占,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张京将林强、白衫二人诉至法院。
日前,梓潼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林强、白衫辩称:是基于张京的明确授意对经营部进行管理,但双方对货物作了盘存和合法交接。此外二被告还称,在代管建材店期间,已对所有的收支做了流水账,不存在非法侵占的问题。
2.
法院审理
老板主张的大部分金额缺乏证据
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审理后认定,张京与白衫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林强、白衫之间存在委托代管经营部的合同关系。同时确认林强、白衫现尚欠张京75981元货款的事实成立,但张京主张的其余27万余元,因在本案中张京举证不足,无法确认。
法院认为,张京与林强、白衫之间建立的委托代管经营部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同时,林强、白衫应诚信履行代管义务,无权占有经法院认定且属于张京的75981元货款,张京现要求二人返还其中的75981元,是对自己权利的依法维护。除经双方一致确认的75981欠款外,张京认为林强夫妇还侵占了他27万余元货款,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但是,从林强给张京出具的“收单”来看,林强、白衫应是认可在代管建材店期间,的确有向客户公司供货,且未收回部分货款的事实。但上述3家客户公司是否如张京所诉,已将全部货款支付给了林强、白衫,本案中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由于几笔货款涉及到与多个不同案外人的买卖合同关系,而这些案外人又不宜被追加为本案的当事人,故张京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限林强、白衫共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张京货款75981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小结
就此案,刘吉熙律师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根据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张京认为林强、白衫侵占了自己35万余元款项,但林强、白衫对此予以否认,那么就应该由张京举证证明确实发生了侵占事实,且金额与自己主张的金额一致。本案中张京对于其中的27万余元缺乏证据证明,因此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所以,当大家希望通过诉讼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时,首先应该准备确实充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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