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停非机动车道 男子驾摩托撞上身亡
王某某驾驶摩托车外出,不料与停放在非机动车道上的货车发生了碰撞,导致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货车驾驶员段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死者家属和段某某多次对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却一直没能得到一个结果。无奈之下,死者家属以段某某和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提起上诉。最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周兆保张倏越记者邓勇
1.骑摩托撞上违规停放的货车男子身亡引发官司
1963年出生的王某某,绵阳市游仙区人。2018年12月17日,王某某驾驶一辆普通两轮摩托车从梓潼向绵阳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国道108线2085KM+640M处时准备驶入非机动车道内,不料与段某某停放于非机动车道内的一辆重型货车相撞,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段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另经查明,涉案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后续赔偿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随后,王某某家属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段某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29万元。
庭审中,被告段某某辩称,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死者家属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被告保险公司表示,在行驶证有效,驾驶员没有酒驾、毒驾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愿意在保险限额内依法赔付,但因为被保险车辆是停放在路边,是死者自己撞到被保险车辆上的,超过交强险的部分,按照二八开比例划分比较公平。
2.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货车司机承担30%赔偿责任
游仙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段某某将机动车违规停放于非机动车道内,造成王某某死亡及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段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根据事故成因及双方过错程度,由被告段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经过法院认定,该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方经济损失总计为67万余元,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项下赔偿11万余元,不足部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由被告段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16万余元。本案中,因涉案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商业三者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该部分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予以赔付。
最终,法院判决在扣减段某某之前已垫付的费用后,由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近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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